广西一名男子病重时,瞒着妻子和两个儿子,亲手写下遗嘱,把名下的房子、商铺全都留给了自己弟弟。男子妻子怀疑这份遗嘱是对方逼迫写的,可弟弟却表示,男子刚生病那会儿,嫂子就提出离婚,让他彻底寒了心,所以才立下了这份遗嘱!
这份遗嘱的内容很明确,他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一套商铺以及商铺下面的架空层全部留给了弟弟伍峰。而他的妻子罗美和两个儿子,在这份遗嘱里一个字都没提到,什么都没有分到。遗嘱写得很正式,年月日、签名、手印齐全,条理也很清楚,看起来完全符合一份有效遗嘱应有的样子。
但问题是,妻子和儿子们对这份遗嘱完全不知情,这是瞒着家人单独写下来的。到了2024年,伍州最终还是离开了这个世界。在去世前的最后一个月,在弟弟伍峰的帮助下,伍州私自把遗嘱里提到的那套商铺卖掉了。
卖出的钱用来还清了一些外债,剩下的部分都转给了伍峰。等伍州死后,伍峰就拿着这份遗嘱走进了法庭,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那些财产。但罗美和儿子们显然不会答应,于是双方就这样对簿公堂了,这场官司打得特别久,一直从一审拖到了二审,甚至最后还涉及再审和抗诉。
罗美在法庭上提出了两个关键性的质疑。第一点是,遗嘱的内容她和儿子们都完全不知道,她怀疑伍州在写这份遗嘱的时候是不是被伍峰给胁迫了。
第二点质疑更有实质意义,就是那套房产和商铺其实不能算作伍州的个人财产,里面包含了婚后通过夫妻共同努力获得的共同财产,伍州本人没有权利把妻子的那一份也全部送人。而且,他们的大儿子患有智力残疾,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特殊人群应该受到额外的保护,遗产分配时必须给他保留必要的生活保障份额。
伍峰则是给出了另一种版本的故事。他说,哥哥患病才一个多月,嫂子就迫不及待地提出离婚,这件事深深地伤害了哥哥的心,让他感到特别失望。伍峰还强调,这么多年来一直是自己在照顾生病的哥哥,还自掏腰包垫付了一大笔治疗费用,伍州看在眼里,心里感激,所以才决定把大部分财产都留给他。
不过后来法院对伍峰提出的垫付金额进行了审查,他声称垫了70多万,但法院最终只认可了其中4.5万是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做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判决。
他们认定遗嘱本身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伍州的手书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他在写遗嘱时确实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他遭到过胁迫。
但法院没有就此停止,而是对遗嘱里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调整和重新分配。他们的理由很坚定,就是财产里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共同财产,伍州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不能把妻子的那一半也处置掉。
此外,他们的大儿子因为患有智力残疾,按照《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应该为这样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个判决出来以后,双方都不满意。罗美继续上诉,伍峰也表示反对,二审法院最后维持了重新分配的方案。
罗美还申请过再审,被法院驳回了,但她继续提出抗诉,这个案子到现在都还没有彻底画上句号。在我看来,这个事件最值得关注的是它所反映出的一个现象——很多人在立遗嘱的时候,要么根本不了解法律的规定,要么就是侥幸心理作祟,觉得只要自己签了字就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财产。
但实际上法律在这方面有很多限制。立遗嘱最好能够进行公证处理,或者至少要进行正式的公示。一份私底下手写的遗嘱,即使它在法律上完全有效,也很容易在日后引起家人之间的怀疑和争议。
如果能够通过公证程序来完成,就会有专业的公证员在场作证,有完整的存档记录,这样的话其他继承人即使想要推翻这份遗嘱也会困难得多。
如果实在不想去公证,那至少应该找两个跟财产分配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让他们签字作证,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日后的纠纷。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问题。很多人可能都不清楚,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商铺这类资产,即使产权证上面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法律上仍然会认定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立遗嘱的时候,你只能处置属于自己名义下的那一半,另一半属于配偶的部分你没有权利去处置,这是法律的底线。如果继承人当中有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民法典》明确要求遗产分配必须为这些缺乏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保障份额,这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伍峰坚持说自己垫付了70多万元的医疗费用,但最后法院只认可了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就是因为他拿不出完整的、能够证明这些金额的转账记录和发票。
在亲人之间互相帮忙垫钱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不会特别在意,觉得反正是自己的亲戚,不用特别讲究。但一旦将来产生了纠纷,没有证据就意味着你的合理要求可能根本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信源:
1.极目新闻——《错位的遗嘱带来的财产纷争背后,法律与亲情该如何和解?》
2.红星新闻——《财产给弟弟不给妻儿?一纸遗嘱,引爆叔嫂旷日持久的房产争夺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