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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涟源,男子娶二婚女子为妻,婚后将妻子的孩子视如己出,将继子养大成人后,妻子却

湖南涟源,男子娶二婚女子为妻,婚后将妻子的孩子视如己出,将继子养大成人后,妻子却铁了心的要离婚。一开始男子说什么都不肯,可妻子多次起诉离婚,男子心寒,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妻子偿还抚养继子的抚养费。可法院判决让他傻眼。

老李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尽心尽力帮妻子养了十多年的孩子,眼看着孩子长大成人,有了盼头,可他们这个家却散了。

2010年,老李和杨大姐相识,两人曾经都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对于再婚,两人的态度都比较谨慎。

那时杨大姐带着和前夫生的孩子独自生活,老李为人实诚,见李大姐一个人拉扯孩子不容易,对她多了一份心疼。

两人相识2年多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杨大姐带着儿子搬进了老李家。为了和老李好好过日子,她还给自己儿子改了李姓。

老李也将继子当成亲骨肉看待,孩子大大小小的开销都是他出的。

一开始,老李和杨大姐的感情也很好,家里热热闹闹的。

可日子过久了,各种琐事堆在一起,两人婚后又未共同生育子女,加上各自子女成年,相处起来并不融洽。

两人结婚13年后,2025年4月,杨大姐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认为两人还有感情,并未判离。

可杨大姐心意已决,铁了心的要离婚,她从老李家搬了出去,两人分居。2026年4月,她再次起诉离婚。

一开始老李还想挽回这段婚姻,可看妻子态度解决,他也知道强扭的瓜不甜,最后松了口,同意离婚。

可他心里的委屈实在咽不下去:这些年自己辛辛苦苦赚钱,帮着妻子把继子养大成人,可妻子现在说离就离,那自己为他们母子的付出不是打水漂了吗?

他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要求:离婚可以,但是要求杨大姐把他养继子的费用返还回来。

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这一诉求。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终,法院认为老李和杨大姐感情已经破裂,准许两人离婚,驳回老李要求杨大姐补偿抚养费的诉求。‌‌‌

辛辛苦苦帮别人养了十多年的儿子,为什么最后一分钱都要不回来呢?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双方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其具有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

这种情况下,对继子女的抚养属于‌法定义务履行‌,就好比亲生父母抚养子女。

本案中老李同意杨大姐将继子户口迁入自己名下,为孩子改姓,且实际抚养孩子十余年,已经和孩子形成了合法的继父子抚养关系,他不能事后反悔,要求女方返还这些年已经自愿付出的抚养费用。

另外,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老李抚养继子,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也是很难要求杨大姐返还的。

那老李和妻子离婚后,是不是就和继子没有了任何关系?

这种说法也是不正确的,老李抚养了继子,在他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时,有权要求‌成年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而非追回过往抚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人心换人心,老李和杨大姐结婚10多年,辛辛苦苦帮着妻子把孩子养大,他对继子的养育之恩,并不会因为离婚,而一笔勾销。

“百善孝为先,万善情为重”,婚姻可以散场,但真心养出来的情份会一直在,法律虽然不支持老李追讨抚养费,但是等他年老,有需要时,他可以要求继子赡养、照顾自己。

素材来源:深圳新闻网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69
用户10xxx69 2
2026-08-20 14:15
有一个认为自己比多尔衮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