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有哪些法律效力?

韩洪律师 3周前 (04-22) 阅读数 0 #推荐

以物抵债协议能产生消灭原债务的效力吗?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仅对原债务具有担保功能。债务履行期满后,抵债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如果用来偿还了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则以物抵债协议能产生消灭原债务的效力。

对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作为相关民事主体对债务清偿方式的一种约定,如果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律应当承认该以物抵债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发生效力。

以物抵债协议发生效力,是否意味着自其生效之日起,就能产生原债务在抵债范围内相应消灭的效力呢?

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依法成立即生效后,能否产生原债务在抵债范围内相应消灭的效力,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取决于该协议是否履行。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履行,相应的债务同时归于消灭;协议未按照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催告义务人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依法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其生效后,相应的原债务即消灭,则以物抵债协议能够产生消灭相应原债务的效力。否则,只有在其履行后才能产生消灭相应原债务的效力。

综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仅具有担保原债务履行的功能,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依法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能具有消灭相应债务的效力,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韩洪律师

韩洪律师

一个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