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住宅加装电梯,1楼业主以影响采光和房价为由,将一栋楼的邻居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网友炸锅!
这小区建得早,六层楼高,没电梯。年轻小伙爬楼勉强还行,可苦了住在高层的几位七八十岁的老人。
住六楼的张大爷,腿脚不好,每次买个菜回来,得在三层歇一口气,五层歇一口气,累得直喘粗气。
看着老人遭罪,楼上几户人家一合计:“咱凑钱装个电梯吧!这可是大好事!”
大家伙儿热火朝天地商量,签字的签字,凑钱的凑钱。
唯独住一楼的谭某,把头摇得像拨浪鼓。
谭某心里有本账:“当年买房的时候,我这可是‘黄金楼层’!不用爬楼,价格比楼上贵了好几万。现在你们要装电梯?楼上升值了,我这一楼直接贬值!这亏,我坚决不吃!”
可楼上那14户人家,说“少数服从多数”,再说这也是为了照顾老人,不能因为一家就耽误全楼。
于是,他们强行施工,硬是把电梯给立起来了!
没过多久,电梯投入使用。六楼的张大爷乐得合不拢嘴!
但谭某,看着窗外那个巨大的电梯井,觉得自己家的采光像被“吃”掉了一块,心里那个憋屈啊,简直能滴出墨来。
“欺人太甚!” 谭某一拍桌子,把参与装电梯的14户邻居全告上了法庭。
“你们这是侵权!影响我采光,贬低我房价,必须拆除电梯,恢复原状!”
庭审现场,火药味十足。
邻居们劝道:“老谭啊,都是十几年的老街坊,抬头不见低头见,大家都挺不容易的,你就大度点呗?再说了,电梯都装好了,拆了多浪费?”
谭某冷笑一声:“大度?我的利益受损谁来管?我的房价跌了谁补给我?”
法官实地勘察后认为:电梯确实位于谭某家东南方向,对日照和采光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电梯已经建成使用,拆除会造成巨大资源浪费,不符合公共利益,但谭某的损失也是实实在在的。 依据“公平原则”,受益方必须对受损方进行补偿。
最终判决:电梯不用拆,继续用!但是,楼上14户业主,每户补偿谭某1500元,共计2.1万元!
【网友热议】
“才2万1?开什么玩笑!现在房价多少?装个电梯,一楼房价至少跌个二三十万!”
“这哪是公平原则,这是‘道德绑架’加‘合法抢劫’!要是我家,我宁愿不要这钱,天天拉横幅抗议!”
“我觉得判得挺公道啊!电梯都装好了,你非要拆,那不是损人不利己吗?老人上下楼多重要你知道吗?”
“做人不能太自私,不能光顾自己舒服,不顾别人死活。谭某这就是典型的‘红眼病’,看不得别人好!”
“最可笑的是邻居那句‘要大度一点’。凭什么你的便利,要建立在我的痛苦之上,还要求我大度?如果真的大度,当初商量方案的时候,为什么不多给一楼补偿?为什么非要强装?现在官司打输了,才想起来让人大度?”
【观点解析】
我们常听人说“少数服从多数”,但在物权法面前,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楼上邻居觉得装电梯是“大义”,是为了老人,这没错。但这不能成为强行牺牲一楼业主利益的借口。
所谓的“大度”,不应该由受害者来承担。如果一项公共工程必须以牺牲特定个体的核心利益为代价,那么在设计之初,就应该给出足以覆盖其损失的补偿方案,而不是事后拿几千块钱来“打发乞丐”。
法院判决补偿2.1万元,平均每户1500元。这点钱,对于楼上住户来说,不过是电梯增值部分的零头;但对于一楼住户来说,却是房产贬值、采光受损、噪音干扰的“买断费”。
这种极不对等的交换,恰恰暴露了我们在处理邻里矛盾时的“和稀泥”心态。
我们习惯了用“和谐”的大帽子压人,却不愿意直面真正的利益分配不公。
如果公平只能用廉价的同情心来衡量,那法律的尊严何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