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60岁男子和女友发生关系后突然身体不适,意识模糊,女友犹豫半天没打120,而是求助好友,问该咋办,最后在好友提醒下才叫了救护车,然而,女子叫完就后悔了,竟又通知120不用来了,后和4名好友一起把男子送回家,送完几人就离开了,也没给家属消息,直到4天后,男子儿子回家探望父亲,这才发现父亲已经死亡,家属们一纸诉状把女友5人告上法院,索赔31万。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杨某早就没了老伴,一个人过日子,4名子女偶尔来看望他。 后来,杨某跟李某处上了对象。 出事那天上午,也就是2023年5月7号,杨某跑到李某家里,两人发生了关系。 谁料结束后,杨某身体突然就不行了,人迷迷糊糊,叫都叫不醒。 这时候,女友李某第一反应不是赶紧打120,而是慌了神,掏出手机给朋友宋某打电话,说你快来帮帮忙,老杨不行了! 宋某赶到后,一看这情况,赶紧提醒李某,说这得叫救护车啊!李某这才犹犹豫豫拨打了120。 可就在急救中心那边千叮咛万嘱咐“千万别动病人,我们马上到”的时候,李某又变卦了。 她觉得杨某好像稍微缓过来一点,或者是怕救护车来了兴师动众,竟然又给120回了个电话,说:人醒了,没事了,不用来了。 挂了电话,李某又叫来了自己的亲戚李某丙,李某丙又喊了樊某和张某。 这一屋子人,没一个懂急救的,也没一个坚持要把人往医院送的。大家一合计,既然人都醒了,那就送回家吧。 于是,李某、宋某、李某丙、樊某、张某这5个人,七手八脚地把还在意识不清的杨某抬上车,由张某开车,一路送回了杨某自己的家。 到了家门口,这帮人把杨某往那一放,也没通知杨某的家属,转头就各回各家了。 在他们看来,杨某醒了肯定就没啥大碍了。 谁料,4天后,杨某的儿子去老爹家探望,这才发现人早就凉透了,尸体都硬了。 子女们悲痛不已,父亲虽然60多了,但之前身体还行,怎么突然就没了? 等到把尸体火化了,心里的疙瘩还是解不开,去调了小区监控。 这一看,他们才得知父亲出事前是被对方5人送回来的,送完他们马上就走了。 子女立马报了警。警察也立案查了,但最后检察院说了:虽然这几个人办事不地道,但现在的证据没法证明,如果不送回家、直接送医院,杨某就一定能活。 也就是说,法律上很难认定杨某的死跟这几个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 虽然不用坐牢,但民事责任肯定跑不掉。 杨某的4个子女一纸诉状把李某、宋某等5人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共31万多,还要这5人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上,女友李某委屈表示,自己也没想到会这样,她也很抱歉,但这是意外,她不该赔钱。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李某真的没有责任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官认为:人死为大,活人有义务救助。 尤其是李某,作为同居女友,在男方昏迷不醒时,第一反应不是救人,而是叫朋友、取消急救、把人送回家甩锅。 这种行为虽然没直接杀人,但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底线,也就是违背了所谓的良俗。 李某肯定觉得,人又不是我杀的,我就没责任。但法律上还有个概念,那就是不作为的侵权。 李某的特殊身份,赋予了她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简单说,因为她和杨某在一起,杨某出事了,她就有义务管。 然而,她打120又取消,不通知家属,后把人送回家而不是送医院。 这一系列操作,不是好心办坏事啊而是冷漠+逃避责任。 那前来帮忙的宋某等人有没有责任? 这是本案最警示人的一点:盲目帮忙、帮倒忙,也要担责。 宋某虽然提醒了打120,看似做了好事,但在李某取消急救时,他没有坚持啊比如强行阻拦或报警,反而协助把人送回家。 李某丙、樊某、张某更是纯粹的工具人,跟着起哄把人送回去。 法院的逻辑是:在生命垂危的关头,一般公民有善良互助的义务。 你们这一群人,没有一个坚持把人往医院送,也没有一个坚持通知家属,全都选择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这种对生命的漠视,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所以必须付出代价,也就是赔钱+道歉。 然而,关于那31万的赔偿金,法院没支持。因为医学上无法证明如果当时送医,杨某就一定能活。 既然不能证明5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那几十万的死亡赔偿金就不能乱判。 但是,虽然人不是他们直接害死的,但他们的行为导致家属连最后一面都没见上,甚至连葬礼都办完了才通过监控知道真相。 这种行为给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必须赔钱抚慰,同时还要赔礼道歉。 最后,法院判了:这5个人必须向杨某的子女赔礼道歉。 钱方面,李某作为主要责任人,判赔4万块精神抚慰金。宋某等另外4人,每人赔2500块,加起来1万块。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