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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舒兰,一42岁男子体检,医生让他做心脏支架,做完后,男子3个多月,接到医院7

吉林舒兰,一42岁男子体检,医生让他做心脏支架,做完后,男子3个多月,接到医院7次催做支架电话,说多做1个支架多活10年,还是上次那个外聘的医生给他做,如果患者不够10个,人家医生不来。男子同意了,可却被一次性植入6个支架,给他手术的却不是那个外聘医生,男子术后8天身亡,鉴定机构说医院有50%责任,赔偿50万,男子母亲怒斥:赔的太少,我67岁了,谁给我养老?医院:那你去起诉吧! 67岁的徐阿姨,说什么都没想到,她会老年丧子,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切肤之痛。 2024年11月的一天,徐阿姨42岁的儿子陈先生去医院体检,医生建议他做心脏支架。 42岁,正是人生的黄金阶段,同时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身体如果出现问题,当然不能大意。 医生让陈先生不要担心,正好医院外聘过来一个心脏方面的专家李医生,由他给儿子做手术。 陈先生同意了,手术非常顺利,术后,陈先生感觉也很好,血压也降到正常水平,他又精神饱满,生龙活虎了。 但2025年4月1日,陈先生又接到医院电话,对方告诉他,上次给他做心脏支架的李医生,又要来医院了,问他要不要再做心脏支架? 陈先生很是不解,觉得自己一切正常,也没什么不舒服的地方,还有必要再做吗? 对方告诉他,当然有必要,多做一个支架能多活10年。 但陈先生觉得没必要,做一次手术很伤元气,再说他工作也挺忙的,于是就拒绝了。 万万没想到,医生没放弃,在3个多月的时间里,三番五次的给陈先生打电话,说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如果凑不够10个患者,人家李医生不来医院。 原来这是拿陈先生凑数呀!可最终,陈先生最终还是同意了。 2025年7月26日下午5点多,陈先生被推进手术室,手术做了一个多小时,结束后,医生告诉徐阿姨和儿媳,给她儿子做了6个支架。 陈先生被推进病房后,他告诉徐阿姨和妻子,给他做手术的压根不是外聘来的李医生,而是本院的另外一个医生。 不管谁做的,只要手术顺利就好了,徐阿姨也没在意,可万万没想到,陈先生一开始胸口发闷,医生说正常,后来竟然眼睛圆睁口吐白沫,8天后竟然去世了。 徐阿姨悲痛欲绝,自己一个好好的儿子,上次做完支架后,本来好好的,又被叫来做了6个支架,人就这么没了,她认为这是过度治疗导致的,否则儿子不会英年早逝。 2025年8月的一天,陈先生的妻子和医院,一起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是,医院存在50%的过错,但陈先生病情复杂,双方责任对等,医院赔偿家属50万。 但徐阿姨不认可这个结果,在她看来,儿子被植入6个支架前,身体一切正常,他是被拉来凑数的,这属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谁的心脏一次性被植入那么多支架受得了呀? 再说了,医院谎称是外聘的李医生给儿子做手术,他才放心来做的,实际上给儿子做手术的另有其人,这也是儿子离世的一个原因。 徐阿姨不接受50万赔偿,她认为儿子心脏是有问题,但不是被治死的理由。 徐阿姨67岁了,她还指望儿子给自己生养死葬,养老送终呢,儿子没了,她精神和情感也受到了无法估量的伤害,这个谁来弥补?50万赔偿太少了! 调解没达成一致,医院只扔给徐阿姨一句话,走诉讼程序吧! 过度治疗,在一些医院以创收为目的驱动下是存在的。但该案例,既然相关机构,经专业判断,医院有责任,就说明存在过度治疗的情节。建议家属申请更高级别的研判。为何一次植入6个支架是焦点。 生命是自己的,做手术前要了解自己的病情,选择好医院,选择好的医生,跟大夫确认好手术方案。 病人是被邀约主动入院的,不是被救护车拉去抢救的,病情严重结论有错。建议诉讼。 四十多岁,还做10年一个的支架六个,我是看到了活一百岁的打算。结果贪未来不成,还断送了。自己就没有半点判断吗? 再说死者好好人驾车去医院?确死在手术台上?医院肯定全额理赔吧?年轻轻还上班?一家老小顶梁柱就这样离去!给整个家庭带来灭顶之灾!给父母妻子儿女带来一生的痛!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在患者无新症状时,3个月内7次电话推销支架手术,宣称“多一个支架多活十年”,并虚构“需凑10名患者专家才到场”的紧迫性,涉嫌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禁止过度医疗的规定。 承诺由外聘专家手术却临时更换本院医生,没获患方知情同意,违反《基本医疗卫生法》关于知情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一次性植入6个支架的合理性存疑,患者术后8天死亡,鉴定机构认定医院存在50%过错责任,佐证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的50%责任划分是否合理?患者虽自身有基础病,但医院诱导行为系损害发生的直接诱因,家属可主张医院承担更高比例责任。 以吉林省202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合计法定赔偿下限超130万,50万赔偿显失公平。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