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起诉牧原案庭审激战两天两夜,种猪界定、血清驯化成焦点
文/易雪松
在牧原股份官宣拟赴港上市之际,河南养殖户起诉牧原的案件也迎来庭审。且双方在法院激战就是两天两夜,法院最后没有当庭宣判。
4月10日上午9时起,河南养殖户常先云起诉牧原公司一案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围绕着五大核心问题展开激辩,庭审持续了两天两夜,双方激战二十多小时,全程十分紧张激烈。
首日庭审质证持续到凌晨两点半
2025年1月6日,常先云任法定代表人的内乡县鸿福农牧有限公司(简称“鸿福农牧”)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牧原股份子公司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简称“卧龙牧原”),指控卧龙牧原于2024年4月3日、4月4日向其销售的149头怀孕母猪携带病毒,导致其猪场发生蓝耳疫病感染、致使其3000多头生猪死亡,索赔损失近700万。
1月13日,常先云又向证监会、深交所实名举报牧原股份“常年检疫证明造假、给种猪违法注射自制疫苗”等问题。此后,双方你来我往,牧原股份也多次回应,让事件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原告与被告身份的悬殊,一边是养殖户,一边是生猪养殖业行业龙头,双方具有一万倍的差距。更有意思的是,常先云与牧原公司合作的时间长达16年,让案件有了些戏剧性的色彩。
4月10日庭审当日,有二十多人旁听,旁听者有卧龙牧原公司的员工、部分媒体,还有关心此事的养殖户。原告方常先云及代理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巧霞律师出庭,被告方卧龙牧原员工代理人和代理律师出庭。
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是由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但这个案子的举证质证环节就进行了整整一天,一直持续到凌晨两点半钟。第二天,双方继续围绕着焦点问题进行发问、辩论。
纵观整个庭审过程,双方激辩的有五大核心问题,分别如下:本次交易的怀孕母猪是不是种猪?牧原是否规避种猪检疫制度?牧原有没有对涉案怀孕母猪进行血清驯化?血清驯化是否合法?病毒从何而来?
本次交易的怀孕母猪是不是种猪?卧龙牧原是否规避种猪检疫?
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是,2024年3月29日,常先云作为鸿福农牧的法定代表人,与卧龙牧原签订《生猪购销合同》,约定从卧龙牧原购买152头怀孕母猪,合同总价78.98万元。4月3日、4月4日,卧龙牧原共向常先云交付149头怀孕母猪,并向常先云出具了149头猪的《商品猪检疫合格证明》。
但常先云认为,卧龙牧原向其出售的是种猪,应取得种猪检疫合格证明,但卧龙牧原以商品猪申请检疫,未取得种猪检疫合格证明,所以其出售的是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种猪。
怀孕母猪是不是种猪?常先云与卧龙牧原签订的合同引发行业“天问”。
常先云方代理律师认为,农业农村部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已对种猪进行了明确定义:种猪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猪。本案《生猪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卧龙牧原向常先云方销售的就是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的怀孕母猪,且本次交易目的就是用于繁殖后代,卧龙牧原销售的就是种猪。
在法庭上,代理律师举证了常先云与牧原签订的《种猪仔猪廉洁诚信协议》,该协议约定常先云只能与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交易种猪和仔猪。该协议第二条第1点约定种猪包括后备母猪、怀孕母猪、仔猪。
在案证据显示:常先云收到牧原发给她的签署电子合同的短信链接,显示签署的合同为“20240329常先云牧原152种猪购销合同”。被告卧龙牧原方面也有证据显示:152头怀孕母猪出售前内部开了一个售前会议,售前会议名称为“种猪售前会议”。
常先云还向法庭提交了她从牧原股份多次购买种猪精液的记录,这些精液就是为了对从牧原购买的种猪进行配种。
常先云代理律师认为以上证据充分证实卧龙牧原向其销售的就是适于繁殖且用于繁殖的种猪,并且双方也一直以购销种猪的意思进行交易。
而卧龙牧原则不认可,他们认为:卧龙牧原销售的怀孕母猪采用轮回杂交二元育种模式,既可商用也可种用。常先云的养殖模式为采购大孕龄怀孕母猪,经其短期饲养,待怀孕母猪分娩后将母猪作为商品肉猪外销屠宰,同时外销仔猪,均不作种用,且常先云的猪场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种猪生产经营资格。所以本次检疫证明内容与常先云采购目的、实际用途一致,卧龙牧原不存在规避种猪检疫的情况。
常先云方认为,本次交易的怀孕母猪是否为种猪,只与本次交易的怀孕母猪的功能及本次交易目的有关,与常先云猪场是否长期种用、是否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关,卧龙牧原方在混淆概念。且常先云在购买怀孕母猪后也确实是长期种用,其不对外出售种猪,只自繁自养仔猪,无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在常先云看来,证明她买的是种猪而不是商品猪的另一证据是猪的价格。如果买的是商品猪,是按斤计算价格的,而本次交易是按头数进行收费的,只有买种猪才以头数收费,价格远远高于商品猪。常先云代理律师说:“牧原不能按种猪收费,又逃避种猪检疫,两边便宜都占。”
双方之所以争论怀孕母猪是种猪还是商品猪,在于“种猪”与“商品猪”身份的不同认定意味着不同的检疫政策。按照相关规定,销售种畜禽需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证明,以及家畜系谱;对商品猪而言,猪场和生猪满足条件,申报产地检疫审核通过后就能获得检疫证明。且两者检疫成本差距巨大。
本案的质证环节就持续了一整天,关于怀孕母猪是不是种猪的问题,双方的论战可谓是脑洞大开。
常先云代理律师认为,牧原自己界定种猪的标准,但又无法明确解释这个种猪标准应该怎么做才能满足。“很明显被告就是想通过制造种猪标准来逃避种猪检疫的责任,种猪强制检疫义务是国家规定的,如果每个企业都自造种猪标准,国家的种猪强制检疫义务就会沦为空谈。”
“本次案件就是因为没有进行种猪检疫而未发现影响繁育安全的蓝耳病,从而造成了原告的重大损失。而牧原公司存在通过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来规避自己的责任。”该律师说。
到底有无血清驯化?血清驯化是否合法?
除了种猪检疫问题,本案另一个焦点即血清驯化。当初,常先云在起诉状指控,卧龙牧原违规接种自制疫苗、将注射不同疫苗的种猪混群销售;其后变更诉起诉状称,卧龙牧原违规对涉案种猪进行了血清驯化。
牧原股份宣传与公共关系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公司并非“自制疫苗”,向常先云销售的149头怀孕母猪的卧龙牧原通过血清驯化方式免疫蓝耳病。在庭审时,卧龙牧原承认2023年4月23日对案涉卧龙一场开展了后备猪血清驯化。但不承认对本次交易的怀孕母猪进行过血清驯化。
常先云方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用于免疫的血清制品属于兽药,自制免疫血清制品为生产兽药,只有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且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才能自制免疫血清制品,否则按照假兽药处理。卧龙牧原自制蓝耳病毒血清制品,即生产假兽药。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生产假兽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构成生产假兽药罪。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假兽药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即只要生产假兽药,使生产遭受二万元以上损失,就涉嫌犯罪。
值得关注的是,牧原股份法定代表人秦英林曾向农业农村部建议自研自用疫苗,但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7月28日答复秦英林,自研自用疫苗也需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常先云方代理律师认为,免疫血清制品同疫苗一样,自研自用也需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卧龙牧原否认对本次交易的怀孕母猪进行过血清驯化,并称血清驯化是自用型感染性生物材料,不是工业化生产制剂,不属于兽用生物制品范畴,也就不属于兽药。原告律师将血清与血清制品、生物制剂、兽药划等号,是不专业且不负责任的说法。
常先云方代理律师则回应,免疫血清制品为兽药是法律规定,如果合议庭认为这属于专业性范畴,建议合议庭向农业农村部发函询问以得到专业准确的答案。
关于卧龙牧原否认对本次交易的怀孕母猪进行血清驯化一事,庭审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
卧龙牧原一方面否认对本次交易的怀孕母猪进行了血清驯化,但是在证据目录中和进行举证时,都提到“卧龙牧原工作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多次明确告知案涉生猪没有打蓝耳疫苗,是从猪身上提取的血清进行的血清驯化,两者并不一样。”。常先云方代理律师认为,以上内容已明确自认卧龙牧原对案涉生猪进行了血清驯化。卧龙牧原代理人当庭予以否认,解释以上表述有误,要求修改庭审笔录,常先云代理律师不同意修改,庭审现场气氛一度很紧张,后法庭未允许卧龙牧原方修改庭审笔录,但允许进行补充。
常先云进一步指出,由于卧龙牧原未将对案涉种猪以血清驯化方式进行蓝耳病毒免疫的免疫信息告知她,导致她在案涉种猪发病后很长时间未能找到发病原因,延误治疗时机,导致蓝耳病毒蔓延整个猪场。同时,由于蓝耳病毒是免疫性疾病,会严重破坏生猪的免疫力,导致生猪继发感染其他疾病、细菌,最终导致整个猪场的猪全部死亡。
关于血清驯化,被告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解,称血清驯化是净化蓝耳病的方式,是为了让场区无毒。“无论在专业文献还是学术研讨还是养殖行业应用实践上,后备猪驯化方案属于国内外猪场进行蓝耳病防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血清驯化目的是让猪群无毒,产生抗体从而提升生产成绩,而不是传播病毒。”
但牧原股份高级技术股问田方平在与常先云的通话中却称,他怀疑这批猪不是在后备时接种的病毒,而是在怀孕时接种的病毒,猪还在排毒期。
蓝耳病毒从何而来?
卧龙牧原认为常先云猪场的蓝耳病毒源自其猪场的存栏猪,与卧龙牧原无关。代理人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常先云在购买涉案怀孕母猪前做的一份病毒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的抗原检测结果显示五份样本中四份蓝耳阳性。代理人说:“在卧龙牧原的猪到达常先云猪场前,其猪场已存在蓝耳病毒。”
该检测报告没有原件,没有公章,但常先云并未否认上述检测报告,其指出上述检测报告系原告另一个猪场的仔猪的检测报告。那批仔猪是在购买涉案怀孕母猪前购买的,是从牧原购买的尾猪(即牧原卖不出去的猪),但仔猪到场后出现不食、精神不振的情况,于是采样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有蓝耳病毒,但毒性较弱,她们赶紧对症治疗,治疗有效,那批仔猪恢复了健康。常先云向法庭提交了仔猪购买凭证、和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聊天记录反映了当时的购买情况,且销售人员还向常先云推荐检测机构,让其尽快检测。
常先云代理律师称,从常识也可以判断出那个检测报告并非养殖怀孕母猪的那个猪场。首先,如果常先云发现那个猪场有传染性病毒,那么她是不会再往那个猪场进猪的,一定是在消灭病毒后再进猪;其次,如果真是被同一个猪场的仔猪传染的,在涉案怀孕母猪发病时,他们就会判断出母猪发的是什么病,而不是在20多天之后才找到发病原因。
常先云坚称涉案怀孕母猪是携带蓝耳病毒到的其猪场,他们认为购猪群的聊天记录和群里发送的视频是最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病毒是从哪儿来的,传染路径是什么。
常先云代理律师一一分析购猪群的聊天记录和常先云在案发时发到群里的视频。常先云方认为购猪群聊天记录显示,案涉怀孕母猪在到达猪场前就有一头猪死亡,在到达时就有几头猪发生应激行为,而在到达猪场后即出现不食、精神不振、昏睡的情况,常先云于4月4日、7日、10日持续向卧龙牧原工作人员反馈涉案怀孕母猪发病的情况,并于4月10日开始向群里发送母猪视频,视频显示母猪昏睡、双耳发紫。
被告卧龙牧原提交的证据也显示:其内部工作沟通群聊天记录显示“4.4日、4.7日、4.10日,常先云持续反馈母猪不食、突然死亡、产死胎,母猪产后有发烧、眼睛发红,无奶症状,仔猪不吃奶、腹泻。”
而根据《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不食、昏睡、精神不振、双耳及身体发紫正是感染蓝耳病毒的症状。涉案怀孕母猪于4月15日开始出现大面积的流产、死胎、木乃伊胎、弱仔、死亡。
常先云代理律师认为,案涉怀孕母猪到达常先云猪场是进行隔离养殖的,如果怀孕母猪是在常先云猪场感染的病毒,起码有一个潜伏期,但案涉怀孕母猪在到达前和到达后就开始出现蓝耳病毒发病症状,显然当时已经经过了潜伏期,已经开始发病了,所以案涉怀孕母猪是在卧龙牧原的猪场感染的病毒,且是卧龙牧原主动为案涉怀孕母猪接种的蓝耳病毒血清制品。
庭审还对牧原内部实验室是否具有动物疫病检测资质、原告猪场生猪死亡数量是否与起诉状的数量相符、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是否有依据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图源:每日经济新闻
这场持续了两天两夜的庭审直到4月11日晚才结束,在庭审最后的陈述环节,牧原代理人拿出来一份事先准备的材料,关于事件来龙去脉的文章当庭宣读,常先云也回顾了自己与牧原公司合作16年的美好经历,让庭审多了些温情。
常先云最后说,作为合作伙伴,牧原的很多试验都是从自己的猪场开始并推广的。但2024年猪场购买牧原种猪之后遭到蓝耳病的毁灭性打击,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的道路。她坚持诉讼主张,不管输赢,都要向法院、向社会要一个答案!
本案未当庭宣判,对于庭审结果,我们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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