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已婚女子黄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杨某公然举办婚礼,黄某在骗取杨

梅姐说法 2025-10-21 11:13:21

内蒙古呼伦贝尔,已婚女子黄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杨某公然举办婚礼,黄某在骗取杨某11000元钱,偷走对方全部金首饰后消失。杨某发现真相后真是又气又恨,自己本想真心成个家,没想到换来的却是人财两空。杨某报警,黄某的结局大快人心。 据《红星新闻》报道,黄某的户籍地是河南省某县城,杨某生活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的海拉尔地区,两人在二零二三年6月在网上相识,很快发展成了网恋关系。 不久后,两人相约在海拉尔相见,熬了几个月相思之苦的杨某,终于见到了自己心怡的女友。 一见面,杨某便对黄某的外表十分满意,黄某也表现的既温柔又贤惠,尽量让自己看起来符合杨某的要求。 此时的杨某,感情用事已经替代了理性思考,根本没有对黄某进行彻底的了解,仅凭一面之缘就草率的与黄某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杨某根本不知道,事实上黄某已经领证结婚了,是有夫之妇,自己只是黄某看上的猎物,黄某的大网已经罩上了他。 两人见面后黄某留在了海拉尔,三个月后黄某怀孕了。杨某更是喜出望外,立即提出要与黄某结婚。 在二零二三年12月30日这天,在当地的一家酒店,杨某与黄某举办了婚礼,之后就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 婚礼后的第三天,黄某便开始行动了,她以姐姐黄某乙家里有事需要用钱,让杨某帮忙借给姐姐黄某乙10000元钱。 然后黄某又对其姐姐谎称杨某要给自己买一份保单,但自己的收款方式受限,让姐姐帮忙收钱。 刚刚举办完婚礼,还陶醉在新婚喜悦中的杨某,听说黄某的姐姐需要用钱,也没多想,就按照黄某的指示给其姐姐转了10000元钱。 黄某看杨某把钱转过去了,便让姐姐按自己指定的账户转了过来,这样黄某就把这10000元钱占为了己有。 过了几天,杨某知道黄某的账户上多出了10000元钱,黄某谎称这是其父亲给杨某的改口费,自己会用在两个人生活的共同开销上,杨某对此信以为真。 在同年的5月26日这天,黄某趁杨某不在家,收拾好自己的行李,并把家中抽屉里杨某个人的金首饰全部打包,离开了这个家。 黄某先找了个回收首饰的金店,把杨某的金首饰卖了7168元现金,随后离开了海拉尔,再没回来过。 黄某离开家后,杨某多次与她联系,希望她能早点回来,但黄某都以种种借口搪塞,甚至连自己流产的事情都没告诉杨某。 又过了段时间,在7月13日这天,在黄某隐瞒自己流产的情况下,竟然谎称要去做产检,让杨某给自己转账了1000元。 杨某见黄某离家的时候不辞而别,还拿走了自己的首饰,想想孩子都快出生了黄某也不肯回来,而且两个人连结婚证都没领,杨某终于反应过来,意识到自己被黄某骗了,于是杨某报了警。 今年的3月20日,民警在充分掌控黄某的行踪后,将黄某抓获并将她移交给检方提起公诉。 这又是一起利用婚姻实行诈骗的事件,黄某不但丧失了做人起码的道德底线,同时涉嫌重婚罪,诈骗罪和盗窃罪。 1、黄某涉嫌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黄某本身已经结婚,却向杨某隐瞒,与杨某公开举办婚礼,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明显构成重婚罪。 2、黄某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黄某为骗取杨某钱财,两次虚构事实,先后一共骗得杨某11000元。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3、黄某涉嫌偷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某趁着杨某不在家,拿走杨某的私人金首饰后,把变卖的现金占为己有,根据价格认定,金首饰价值8226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主动坦白了自己的违法过程,有悔过情节。 最终,黄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数罪并罚后,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责令黄某返还杨某的损失,共计19226元。 关于这起案件,您还有何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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