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潜江,一名男子因妻子出轨,愤怒下砸了第三者的车,最后男子向第三者赔偿了4.3万,达成了和解。然而一次,男子发现妻子和第三者还有接触,认为二者还保持关系。于是跟踪尾随,还买刀,扬言要杀了第三者,哪怕警方调解后,男子依然表示要杀第三者。男子的嚣张悲剧了,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获刑1年8个月。 黄某,45岁,和妻子鲜某结婚多年。2019年前后,鲜某在网上结识了邹某,并于2021年左右发展成不正当关系。2024年6月,黄某发现妻子出轨,一时气愤砸坏了邹某的汽车。 经人调解,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4.3万元,邹某也答应不再追究,同时与鲜某断绝来往。表面上,事件告一段落。 然而,到了同年11月,黄某在接妻子练车回家途中,再次偶遇邹某。敏感的神经再次被触动,他怀疑二人依旧暗中联系。想到自己母亲曾因自己冲动差点走丢,他和妻子吵了起来。 随后,黄某骑车追到商场,看到邹某下车进入楼内,还朝自己竖起大拇指。邹某事后联系鲜某,称黄某堵他,让鲜某担心出事,遂报警。 与此同时,黄某跑到附近超市,花15元买了一把刀。他在心里反复盘算:要等邹某出来后“杀了他,再自杀”。 买刀后,他先去上厕所,觉得饿了,又跑去吃饭。等他返回时,邹某的车已经不见了。 不久,鲜某打来电话,说邹某已被带去派出所。黄某也被通知前往调解。 进入派出所后,黄某仍未冷静,他甚至打算在邹某出所时动手。见没机会,他干脆将刀放在桌上,对妻子说:“我要杀了他!不是开玩笑的。他破坏了我的家庭,就算判我刑,我出来后也要杀他!” 这一连串举动让警方警觉,黄某最终被刑拘,随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方起诉。 在检方看来,黄某购买刀具、尾随被害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结合案发经过,黄某的供述、购买刀具的视频、证人证言,均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虽然杀人未遂,但其行为已达到犯罪预备的程度。 一开始,检方认为黄某有自首情节,并建议量刑1年3个月。但在庭审中,黄某翻供称:“买刀只是为了吓唬邹某,不是真的想杀人。”同时,辩护人还出具了精神疾病诊断的复印件,试图证明其存在精神障碍。 然而,法院审查后认为:黄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明确,且有录像、证人证言、监控相互印证;提交的精神病报告不符合证据要求,且与定罪量刑无直接关联;黄某虽到派出所,但其动机并非投案,而是伺机杀人,因此不构成自首。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方撤销自首情节后的量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起案件有几个关键点: 刑法明确区分犯罪既遂、未遂与预备。黄某虽然没有真正实施杀人,但其购买刀具、尾随、公开扬言等行为,已足以认定其具有杀人故意。 黄某称自己因气愤才说出过激言辞,但法律强调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结合。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主观意图与客观准备行为相符,即构成犯罪。 精神病鉴定需合法合规。辩护方提出的诊断复印件因形式不合格,未被采信。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需具备权威性、合法性,否则无法作为量刑依据。 量刑考量体现宽严相济。虽然黄某触犯的是严重罪名,但因属于预备阶段,未造成实际危害,法院在定罪的同时,判处1年8个月的刑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这起案件带来的社会警示非常深刻。 首先,它揭示了婚姻矛盾失控的风险。当感情出现裂痕,如果当事人不能理性沟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以暴力报复,最终受害的往往是三方:对方受伤害,家庭被摧毁,自己也要承担刑责。 其次,它反映了情绪管理的重要性。法律不是情绪的出气筒,任何以“冲动”为借口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得到豁免。冲动一时,后悔一生。 再次,它强调了司法对公共安全的维护。哪怕犯罪还停留在“预备”阶段,只要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准备,法律也会坚决介入,以防悲剧发生。 黄某本可以选择另一条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离婚,或追究侵权责任。可惜,他选择了极端的方式,结果把自己推向深渊。 案件之外,最刺痛人心的是那句话:“要么他死,要么我死。” 在法律的铁律面前,这种“同归于尽”的逻辑,注定只能换来铁窗生涯。家庭矛盾再大,婚姻裂痕再深,也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任何人一旦让“冲动”代替理性,法律必然会代替命运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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