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和谁姓闹离婚,值得吗?”上海,男子见妻子高龄怀孕,心疼之下答应妻子孩子随母姓,不料公公得知是孙子后极力反对,甚至临终前留下遗愿必须随父姓,为此两人争吵了数年,男子甚至以离婚威胁,都没能让妻子改变想法。最终男子决定起诉离婚,最后的判决结果是这样的。 红星新闻八月二十一号报道了这则丈夫因二胎是男孩,竟不顾之前答应妻子二胎随母姓,坚持要求改姓,最终对簿公堂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吴先生(化名)和妻子李女士(化名)自由恋爱,几年后顺利成婚,在二零零七年生了个女儿,全家人生活美满,其乐融融。 时间来到二零一九年,当时政策开放允许生二胎了,时年40岁的李女士和丈夫商量后,决定备战二胎。 很快李女士被查出怀孕,当时已是“高龄产妇”李女士遭了不少罪,整个人的气色明显差了很多,吴先生看在眼里,疼在心里,最终做出了决定:让二胎跟着妻子姓。 原来妻子李女士是独生子女,身为丈夫能做的只有这些了。 李女士得知消息后,自然是十分感动,心情愉悦之下,气色也明显好转。 很快到了预产期,最终李女士生下个儿子,旁边的吴先生喜极而泣,一儿一女,此生无憾! 按照之前的约定,吴先生给二宝取名、办出生证明的时候,跟了妻子的姓。 本以为接下来的生活将会更加顺风顺水时,公公突然站了出来。 因为之前只能生一胎,虽然是女儿,但爷爷还是十分疼爱这个孙女的,毕竟也是老吴家的血脉。可现在情况不一样了,二胎生了男孩,怎么还能随儿媳的姓呢?这是想断了咱老吴家的香火吗? 为了此事,公公多次找到儿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能将姓氏改回来。 李女士对此事是坚决反对,毕竟让二宝随自己姓,本就是夫妻间的事,更是孩子出生前就商量好的事,凭什么知道是个男孩后,就要改回父姓了,哪有这个道理? 起初丈夫还是站在妻子这边的,也多次劝说父亲,毕竟孩子和谁姓,也不是件多大的事。 耐不住父亲多次劝说,慢慢的吴先生开始动摇了,后悔了,想要儿子改姓的冲动也越来越强烈了。 感觉到丈夫态度的转变,李女士大为恼怒,转身就带着二宝回娘家住了几个月,态度十分坚决。 此后的几年,两人还是为了改姓这事闹得是鸡飞狗跳,婚姻更是岌岌可危。 真正让两人决裂还是公公的离世,吴父在离世前多次留下遗愿:一定要让孙子改回吴姓,否则自己不能瞑目啊! 父亲的离世让吴先生备受打击,作为人子,竟然让父亲带着遗憾离开,实在太不孝顺了啊! 强忍悲伤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吴先生再次找到妻子,希望对方给儿子改姓,仍遭到拒绝。 见对方如此不近人情,吴先生终于死心,最后留下句:要么儿子改姓;要么两人离婚,二选一你看着办吧。 李女士对丈夫还是有感情的,不愿意离婚,但对方用这样的方式强迫自己给儿子改姓,这也是不能接受的。 最终,不想浪费时间的吴先生直接起诉离婚,这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 1、如何评价吴先生的行为? 《民法典》第 1015 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本案中吴先生在二胎出生前,和妻子确定随母姓,其行为符合上诉规定,只需要夫妻间商量好即可。 事后吴先生因为父亲的态度和遗愿,想要儿子改回父姓,这也是法律允许的的,但前提是妻子同意才行,然后共同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否则就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2、如何评价李女士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已经审理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女士已和丈夫结婚二十余年,不管是从两人的感情基础,还是孩子的未来发展,李女士不同意离婚,是她的合法权利,在孩子改姓的问题上不愿意妥协,更是她的合法权利,这也让事情陷入了前后矛盾中。 3、判决结果: 审理中工作人员发现:两人虽因为儿子改姓的事吵得不可开交,但现在双方仍一起生活,并共同照顾儿女,说明彼此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没有证据显示两人感情已破裂。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吴先生的离婚诉求。 那么,这件事你觉得是吴先生出尔反尔、有错在先,还是李女士不通情达理、有错在后呢?欢迎来评论区聊聊!
“为了孩子和谁姓闹离婚,值得吗?”上海,男子见妻子高龄怀孕,心疼之下答应妻子孩子
糖豆秘境
2025-08-22 15: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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