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蒋先生和梁女士2017年离婚,孩子归梁女士,蒋先生每月需付1500元抚养费,却分文未付。梁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因蒋先生名下无财产而终止。后来梁女士发现蒋先生父亲去世留下210万房产,蒋先生本有35万份额,却和母亲放弃继承权给了姐姐。蒋先生姐姐称弟弟放弃继承时还有工作,后来没了收入才付不起抚养费,且是自愿放弃。梁女士认为前夫故意转移财产躲抚养费。2023 年,孩子将父亲和姑姑告上法庭,最终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行为无效,让姐姐返还份额支付抚养费。
(来源:光明网 8月18号 报道)
蒋先生和梁女士的婚姻,在2017年走到了尽头,两人离了婚。离婚时说好了,孩子归梁女士抚养,蒋先生每个月得给1500元抚养费,这钱虽然不算多,但也是孩子成长的一份保障。
然而,蒋先生却像忘了这回事似的,离婚后一分钱抚养费都没给过。
梁女士一开始还念着往日的情分,想着蒋先生可能是一时困难,可日子一天天过去,蒋先生依旧没有任何表示。
梁女士没办法,只好申请了强制执行。经调查发现,蒋先生名下啥财产都没有,这执行也就只能无奈终止了。
梁女士心里那个气,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但梁女士是个细心的人,她总觉得蒋先生不可能真的没钱。
于是,她开始四处打听蒋先生的情况。这一打听,还真让她发现了一个大秘密。
原来,蒋先生的父亲去世了,留下了一套价值210万的房产。
按照继承法,蒋先生本来能分到35万的份额。可蒋先生倒好,和母亲一起放弃了继承,把这35万全给了姐姐。
梁女士知道这一切后,她觉得蒋先生这就是故意转移财产,不想给孩子抚养费。
而蒋先生的姐姐却有不同的说法,她说弟弟放弃继承的时候还有工作,那时候根本不缺钱,是后来没了收入才付不起抚养费的,而且弟弟是自愿放弃继承的。
梁女士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却因为蒋先生的不负责任,生活过得紧巴巴的。她觉得不能再这么忍下去了,一定要为孩子讨回公道。
于是,在2023年,孩子把父亲和姑姑告上了法庭。
梁女士说蒋先生不负责任,蒋先生和姐姐则坚称放弃继承是合理的。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1,蒋先生拒不支付抚养费,这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蒋先生和梁女士离婚时已经约定了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蒋先生不履行,就构成了违约。
如果梁女士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将会对蒋先生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可以冻结他的银行账户、查封他的财产,甚至可以对他进行司法拘留,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2,蒋先生声称自己放弃继承是自愿的,但他的这种“自愿”却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虽然是遗嘱继承,但在法定继承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放弃继承来逃避。
蒋先生放弃继承35万的房产份额,导致自己没有财产来支付抚养费,实际上就是变相地剥夺了孩子应得的抚养权益。
而蒋先生的姐姐,她接受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财产,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她明知蒋先生放弃继承是为了逃避抚养义务,那么她接受财产的行为就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
如果蒋先生的姐姐将返还的35万份额用于支付抚养费后还有剩余,她是否有权保留这部分财产,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她不应该保留,因为这本来就是蒋先生为了逃避责任而放弃的。
也有人认为她可以保留,毕竟她是基于继承关系获得的财产。
2,审理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原来,蒋先生在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财产,导致无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这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所以,最终判决蒋先生的姐姐把蒋先生应得的35万份额返还,用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蒋先生为了不付抚养费,连自己亲儿子的权益都不顾,这种行为实在是太让人心寒了。
在现实生活中,像蒋先生这样的人可能不在少数。他们觉得离婚了就和孩子没关系了,不想承担抚养责任。
可他们不知道,孩子是无辜的,他们有权利得到父母的关爱和抚养。
而且,蒋先生的姐姐在这件事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明明知道弟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还接受弟弟放弃继承的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蒋先生的不负责任行为。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蒋先生的姐姐在这件事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对于蒋先生放弃继承财产后又面临返还的情况,您又有怎样的见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