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凌晨跟女友吵架,女友想不开,夺门而出跳河自杀,男子怕担责不但不报警,

椎名社会 2025-08-17 18:16:40

辽宁。一男子凌晨跟女友吵架,女友想不开,夺门而出跳河自杀,男子怕担责不但不报警,事后还折返回去,把女友皮包踢进河中,可男子见死不救,竟只被行拘15天,女友母亲不干了,愤怒的把男子告上法庭,索赔55万,男子却嚣张的说:水那么急,救人我可能也会死。案子经过2审,法院判决意想不到。

8月13日,据极目新闻报道,小美未婚先孕,然后生下孩子。

她本以为男友阿华是个有责任的男人,给她和孩子一个名分,然后承担起为人夫为人父责任,可万万没想到,两人为了孩子的抚养问题争吵不断,感情也消磨殆尽。

2021年7月16日凌晨,两个人大半夜不睡觉,话不投机,因为养儿育女的问题又爆发争吵。

这次,两人情绪都很激动,口不择言,一触即发,特别是小美,她觉得委屈不已,她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为了这个男人,冒着风险生下孩子,可他却这么对她,自己真是遇人不淑,所托非人,一辈子不被这个男人毁了吗?

小美一时想不开,竟然哭着夺门而出跳河自尽了,而这一切发生的太突然,阿华一时没反应过来,等他回过神来,面对湍急的河水。他没勇气跳进去救人,怕把自己搭进去。

阿华眼睁睁看着小美溺水身亡,他冷静后决定不报警,因为他怕被追究责任,赶紧溜之大吉。

离开后,阿华又返了回来,一脚把小美的包踢进河里被水冲走,他这么做,无非是制造小美失足落水的假象,把自己的责任摘的干干净净。

最终,东窗事发,阿华因为踢包行为,被行拘15天,小美的母亲无法原谅阿华的冷酷无情,在她看来如果女儿不是因为和阿华争吵,不可能想不开,女儿走极端,阿华不阻拦不施救,还把包踢河里制造假象,而这样的人,却只受到行拘15天的处罚,她根本接受不了。

小丽母亲在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后,2023年8月。去法院申请宣告女儿死亡后,直接向阿华索赔51万,她要给女儿一个交代?

阿华不服气,他一口咬定,不是自己不救,而是水太急了,如果自己贸然施救,不但救不出来小美,还把自己搭进去,自己死了不要紧,孩子谁照顾?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阿华没制止自杀、积极施救,担责30%,赔偿小美母亲35万。

阿华不服,他一分钱不想掏,认为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他不是不阻止,而是事发突然,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小美跳进河里后,他也不是不救,河水那么急,他可能去送死,他这是规避风险,何错之有?又不是他把小美推河里的,而是对方自己跳的。

二审法院可不这么认为,二审认为,阿华和小美是恋人关系,两人吵架,大半夜的小美情绪激动夺门而出,阿华明知她有自杀倾向,而不是把她拉回来,放任她跑到河边跳河。

而且,小美在河水里挣扎,阿华却瞻前顾后,贪生怕死,也不采取措施进行搜救,你不救也行,但是报警呀,可他什么都不做,放任事态恶化,最终为了摆脱责任,竟然还把女友的包裹踢进水里,实在是难逃其咎。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傻丫头,这种渣男就不配拥有你的真心,你为什么要拿命去赌呢?为什么不及时止损,你这一走,让你父母怎么活呀?你太傻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阿华需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其存在过错且行为与小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虽非法定救助义务,但本案中,阿华与小美的争吵直接导致小美情绪失控并跳河,其先行行为,激烈争吵可能产生救助义务。

阿华没及时制止小美自杀倾向,争吵后未安抚或阻拦其离开;没履行合理救助义务,如呼救、报警、寻找工具施救;事后销毁证据,踢包入河,加深过错程度。

法院认定阿华的消极行为间接促成小美死亡,责任占比30%,判决赔偿35万元,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阿华是否因未施救和毁灭证据,构成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需满足“明知且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要件: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若阿华明知小美自杀可能致死却故意不阻止,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但本案中,阿华辩称“水急无法施救”,法院采纳其未积极施救但无杀人故意的主张;司法实践通常以民事侵权处理此类因争吵引发自杀的案件,刑事追责需更高主观恶性证据,如明确教唆自杀行为。

阿华踢包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或伪造证据,故被行拘15日。

法院认定阿华对小美自杀存在部分过错,如激化矛盾、不救助,但小美作为成年人需对自身行为承担主要责任70%,因此判赔35万元。

刑事犯罪需严格的主客观要件,而民事侵权更注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阿华的行为虽恶劣,但未达刑法追责门槛。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11

猜你喜欢

椎名社会

椎名社会

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