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表示:“‘婚内强奸’这一罪名若真被写入法律,监狱恐怕都不够关人!” 这绝非危言耸听的噱头,而是触及了婚姻关系中法律与伦理的深层博弈。 在婚姻这一特殊的社会契约框架下,性权利的边界划分始终是法学界的灰色地带 . 当 “强奸” 这一带有强烈刑事否定性评价的罪名,与 “婚内” 这一包含伦理期待、共同生活承诺的语境相遇,产生的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技术难题,更可能引发社会关系的连锁反应。 从历史维度看,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 “夫妻一体” 的观念虽早已被现代法律摒弃,但数千年形成的家庭伦理惯性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社会认知。 古代 “七出之条” 中并无对夫妻间性暴力的规制,并非因为漠视女性权利,而是将婚姻视为超越个体意志的社会单元维系方式。 这种集体主义视角下,夫妻间的冲突更多被纳入 “家丑不可外扬” 的私域范畴,与现代法治强调的个体权利本位形成鲜明对比。 当法律突然介入这一长期被视为 “家务事” 的领域,必然面临传统观念与现代权利意识的激烈碰撞。 反对 “婚内强奸” 入法的核心顾虑,并非否定婚姻中女性的性自主权,而是担忧法律工具化可能引发的伦理风险。 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包含大量模糊的合意空间 —— 蜜月期的浓情蜜意与冷战时的同床异梦,构成了动态变化的情感光谱。 若简单以 “是否当场明确拒绝” 作为定罪标准,可能将夫妻间的情感摩擦升格为刑事犯罪,使家庭矛盾异化为监狱铁门后的对抗。 现实中,已有离婚诉讼期间一方以 “婚内强奸” 报案施压的案例,印证了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 更值得警惕的是,某些别有用心的势力正试图将这一法律议题转化为性别对立的工具。 近年来,部分境外资助的 NGO 通过渲染 “婚姻即压迫” 的极端叙事,刻意放大男女权利冲突,其真实目的并非推动性别平等,而是解构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 数据显示,欧美国家在 “婚内强奸” 入法后,离婚诉讼中女性以此为由报案的比例十年间上涨 370%,其中经调查证实存在恶意诬告的案例占比达 19%。 这种将家庭矛盾刑事化的倾向,最终导致的是社会治理成本激增与人际关系的普遍不信任。 中国法律对婚姻中女性权利的保护从未缺位。《民法典》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将性暴力纳入规制范畴,这些规定已为婚姻中遭受侵害的女性提供了救济途径。 法律的进步应当循序渐进,与社会伦理的接受程度相匹配。 正如刘宪权教授所言,在尚未形成普遍社会共识的前提下,贸然将 “婚内强奸” 入刑,可能导致 “法不责众” 的尴尬局面。 当大量普通家庭因一时冲动的冲突沦为刑事案件当事人,不仅会摧毁无数家庭,更会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真正的性别平等,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而非相互对抗的基础上。 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情感润滑而非法律强制,解决夫妻间的性权利争议,更需要家庭美德的培育与社会调解机制的完善。
法庭上竟有人抛出这么个“炸弹”问题:“女法官,要是有人想对您实施强奸,您会反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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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死的起名
保护女性可以理解,但不能建立在伤害男人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