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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四位退休老友聚餐畅饮,两瓶白酒下肚,散场时,其中一人顺路将明显醉酒的老

湖北武汉,四位退休老友聚餐畅饮,两瓶白酒下肚,散场时,其中一人顺路将明显醉酒的老人送到了小区门口,看他走进去便离开了。谁知,老人独自上楼时摔倒,后脑重伤不治身亡。悲痛的老人家人将同桌饮酒的三人告上法庭,索赔近50万,认为他们没把醉酒的老人安全送到家或联系家人,未尽到责任。老友们震惊痛惜,觉得送到门口已算尽责,老人的死纯属意外。结果,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据中国网湖北8月5日报道,2025年3月的一个傍晚,退休多年的老朱(化名)心情舒畅,特意约了老同学老龚(化名)小聚,老龚又喊上了共同的老友老李(化名)和老郭(化名),四个鬓角染霜的老哥们围坐一桌,久别重逢的喜悦迅速点燃了气氛。   几个人白酒一杯接一杯地斟满,爽朗的笑声和杯盏碰撞声交织在一起,仿佛回到了意气风发的青年时代,两瓶高度白酒不知不觉间见了底。   散场时,夜色已浓,老李的住处与老朱的小区仅一街之隔,他主动提出:“老朱,我顺路,捎你到门口!”   老朱脚步虚浮,口中含糊地应着“没事、没事”,在老李半搀扶下坐进了出租车。   车子稳稳停在老朱居住的小区入口,老李看着老朱摇摇晃晃地独自走进了小区大门,身影在路灯下被拉长又缩短,最终消失在楼宇的阴影里,便放心地让司机掉头离开。   他未曾料到,这竟是此生见老朱的最后一面。   仅仅十几分钟后,老朱上楼梯不小心摔了一跤,一位晚归的邻居发现老朱面朝下倒在单元门内冰冷的台阶下,后脑处一片暗红,人已陷入昏迷,浓烈的酒气弥漫在空气中。   救护车凄厉的鸣笛声撕裂了夜晚,将老朱送进了ICU,几天几夜揪心的守候,换来的是一纸冰冷的死亡通知书,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   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悲痛和沉重的医疗费用、丧葬支出,老朱的妻子和儿子在悲恸之余,将目光投向了当晚与老朱共同饮酒的老龚、老李和老郭。   2025年6月,老朱的妻子和儿子一纸诉状递至法院。   老朱的妻子和儿子认为,作为共同饮酒人,老龚等三人对明显醉酒的老朱负有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他们未能将老朱安全护送到家或妥善联系其家人,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据此,他们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损失的50%,即45万余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庭之上,老龚、老李、老郭三人面色凝重,难掩对老友逝去的震惊与痛惜,他们诚恳地向法官陈述:“散场时老李确实亲自把老朱送到了小区门口,看着他走进去,这已经尽到了照顾的责任。老朱是在自己小区里、回家上楼的途中发生意外的,这完全出乎意料,我们实在没有过错啊!”   三人虽坚持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出于多年情谊和对逝者家属处境的理解,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在细致梳理全案证据后,对关键事实进行了确认:   其一,老朱与老龚、老李、老郭四人当晚共同聚餐,席间饮用了两瓶高度白酒,老朱离席时处于明显醉酒状态。   其二,散场后,老李基于顺路,将老朱送至其所居住的小区入口处,目送其进入小区后离开,老朱随后需独自进入单元门并上楼。   其三,老朱在进入小区后、尚未到达家中的楼道内摔倒,后脑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四,法医鉴定及在案证据表明,老朱的死亡直接原因是摔倒导致的颅脑损伤,其醉酒状态极大削弱了其平衡能力、判断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导致其易发生摔倒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   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虽然老李主动将老朱送至小区门口的行为值得肯定,体现了一定的互助意识。   但,在老朱已处于明显醉酒状态这一特定情形下,老朱进入小区后仍需独自完成上楼过程,该环节依然存在摔倒、磕碰等显著风险,老李将醉酒者仅送至小区门口,而非家中交予家人或确保其安全进入家门,或未有效联系其家属告知情况并确认有人接应,未能彻底消除其处于无人看护危险环境的状态。   而龚某、李某、郭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老朱可能面临的后续风险未能充分预见并采取足够措施予以防范,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过失与老朱最终在无人协助下摔倒身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强调,老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应有认知,对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风险更应负有主要的、直接的注意义务和安全防范责任。   因此,在责任划分上,老朱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老李等人则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组织了各方调解,从法律依据、法理及情理等各方面向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当事人均表示理解,达成调解协议,老龚、老李、老郭三人共同向老朱的妻儿补偿10万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