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析
本案为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郭艳芬主张被告姜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9.3万元及利息,并提交《学前教育合作协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存在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资金交付凭证支持。根据《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需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
合意层面:原被告虽最初签订《学前教育合作协议》,但因被告未履行利益分配义务,双方协商解除协议并转化为借款关系,由被告出具《借条》确认欠款13万元。
交付层面: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爱慧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21万元,符合民间借贷的交付要求。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本金及利息的认定:
原告主张的剩余本金9.3万元经法院核实后予以支持。法院结合《借条》内容及还款记录(包括被告及其子还款共计3.7万元),确认剩余未还本金为9.3万元,符合《民法典》第678条关于本金扣除已还款的规定。
原告主张按LPR四倍计算利息,但法院依法调整利息标准,分两阶段处理:
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且不超过年利率2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旧规)。
2019年8月20日后:按LPR四倍(起诉时LPR为3.65%,四倍即14.6%)计算,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31条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法院可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作出裁判,符合程序正义。但需注意,缺席判决可能因未充分审查被告抗辩而存在事实认定风险,本案因原告证据链完整,风险较小。
本案中,被告姜某作为爱慧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债务转为个人借款并出具《借条》,导致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提示: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应严格区分,避免混同引发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强化合同规范与证据管理是维权基础;对于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或提出合理抗辩,可避免因缺席判决承担不利后果。
我所律师为原告代理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仅能精准把握法律动态,还结合个案细节制定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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