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

物流观察员密密 2周前 (03-24) 阅读数 0 #科技

针对危险货物性质作标志和标记,在包件上显示在搬运和储存时起警告作用的附加标记或符号,对正确识别危险货物及其所具有的危害性,在船舶装载和操作作业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及时采取正确的应急行动是非常重要的,对危险货物装运和保护海洋环境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包装件的标记

1. 包装件的标记内容

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都须标有正确的运输名称和冠以字母“UN" 的相应的联合国编号。对于非包件物品,须在物品、支架或搬运、储存或吊放装置上加以标记。对于1.4 类、配装类S 的货物,“分类”和"配装类”的字母也须标示出来,除非1. 4S 的标志已经显示。例如:腐蚀性液体,酸性,有机的,未另列明的(辛酰氯), UN3265 。

2.一般规定

包件的标记:

(1) 须明显可见且易识别;

(2) 须做到在海水中至少浸泡3 个月标记内容仍清晰可辨,在考虑适当的标记方法时,还须考虑所用包装材料及包件表面的耐久性;

(3) 须和包件外表面的背景形成鲜明的颜色对比;

(4) 不应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他包件标志放在一起;

(5) 救助包装还须额外标有“救助”(SALVAGE) 字样;

(6) 容量超过450 L 的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须在相对的两侧标记。

3.特殊规定

海洋污染物特殊标记要求:

(1) 装有海洋污染物的包件须耐久地标有“MARINE POLLUTANT" (海洋污染物)的标记,下列情况除外:

①内包装内装有海洋污染物的包件:

-液体内装物, 5 L 或以下;或

-固体内装物, 5 kg 或以下。

②内包装内装有严重海洋污染物的包件:

-液体内装物, 0.5 L 或以下;或

-固体内装物, 500 g 或以下。

(2) 海洋污染物标记须位于或用模板印刷于危险货物标志的邻近处,或如无危险货物标志时,位于适当位置。

(3) 海洋污染物标记的颜色须与包件形成鲜明的对照,如使用粘贴标记,应为黑白两色。

(4) 用于包件的三角形标记各边的长度须至少为100 mm ,由于包件尺寸的原因,只能使用较小者除外。

第7 类的特殊标记规定:

(1) 须标出易识别、耐久标记,具有识别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标记。

(2) 须标出带“UN" 的联合国编号和易识别、耐久标记的正确运输名称。

(3) 超过50 kg 的包件在标出易识别、耐久的标记上标出允许的最大总重量。

(4) 包件应符合《国际危规》第六部分提出的相关设计规定的要求。

(5) 对需由管理机关的设计或装运批准,而所涉及的国家的批准类型不同的,应根据最初设计国批准的证书作标记。

二、货物运输组件的标记

1.货物运输组件的标记

《国际危规》要求将一些放大了的标记标贴在运输组件的外表面上,以提醒人们注意组件内装有危险货物并存在危险。这些标记包括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等。

2.一般规定

(1) 正确运输名称的显示

内装物的正确运输名称须持久地标记于下述运输组件的至少两侧:

①含危险货物的罐柜运输组件;

②含危险货物的散货包装;或

③装有单一物品包装危险货物且无标牌、联合国编号或海洋污染物标记要求的任何其他货物运输组件。另一个方法是可以显示联合国编号。

(2) 联合国编号的显示

除第1 类货物外,联合国编号须显示在下列托运货物上:

①在罐柜货物运输组件中运输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多隔间罐柜货物运输组件的每个隔间上;

②包装危险货物,总重超过4 000 kg ,并针对该货物只有一个联合国编号,而且是货物运输组件中唯一的危险货物;

③在车辆或集装箱或罐柜中未包装的第7 类LSA - I, SCO - I 的物质;

④在车辆(内或上)或集装箱内,具有唯一联合国编号的包装放射性物质,且在独家使用条件下运输;

⑤在散装容器内的固体危险货物。

联合国编号须以黑色数字表示,数字高度不小于65 mm ,而且:

①与在主要危险类别标牌下半部白色背景颜色相反;或

②显示于高不小于120 mm ,宽不小于300 mm ,四周带有10 mm 黑框的橘黄色长方形板上,位置紧靠标牌或海洋污染物标记;

③当不需要标牌或海洋污染物标记时,联合国编号须紧靠正确运输名称。

3.特殊规定

(1) 加温物质

①货物运输组件内的物质,如果液态物质运输或交付运输时温度等于或超过100"C ,或固态物质运输或交付运输时的温度等于或超过240"C ,那么这样的组件须在其每一侧和每一端面上粘贴上图所示的加温标记。这个三角形标记边长须不小于250 mm ,且为红色。

②除了加温标记,在运输过程中预计物质达到的最高温度须耐久地标记在可移动罐柜或隔热护套的两端,并和加温标记紧挨,字体高度至少为100 mm 。

(2) 海洋污染物

装有海洋污染物的货物运输组件,即使包件上不需要粘贴海洋污染物标记,组件上也须清楚地显示海洋污染物标记。标记要符合规格要求,边长至少有250 mm 。

(3) 限量

仅含限量运输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组件不需要有标牌,但须在规定位置粘贴高度不小于65 mm 的"限量”或“LTD QTY” 。

(4) 熏蒸过的组件

①在熏蒸过的组件上不需标上正确运输名称(熏蒸过的组件, FUMIGATED UNIT) 和联合国编号(UN3359) ,但如果熏蒸过的组件内装有危险货物,须在该熏蒸过的组件上标上要求的标记。

②熏蒸过的封闭式组件,须按要求清楚显示熏蒸警告符号,标贴在打算进入该组件的人员容易看到的地方。如果该熏蒸过的组件巳经经通风而除掉熏蒸气体中的有害部分,警告符号须去除。

③熏蒸警告符号须呈长方形,宽度不小于300 mm ,高度不小于250 mm 。该符号内容须为白底黑字,字体高度不小于25 mm 。

(5) 可免除量货物包件

可免除量货物包件须经久清晰地标有可免除量标记。包件内含有的危险货物的主危险性须显示于标记中。如果有关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名称未在其他地方显示,标记中也须包含这些信息。可免除量标记的规格最小为100 mm x 100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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