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例!!!退休夫妻月入1.2万背债1.2亿,深圳法院受理破产
2025年4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宣布受理两起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申请人分别为63岁的刘某和62岁的牛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均处于退休状态。根据法院公开信息,刘某每月收入6221.94元,牛某为6528.47元,两人合计月收入约1.27万元。然而,他们申报的债务总额达到1.26亿元,其中牛某个人债务约5408.8万元,刘某个人债务约7279.8万元。案件采用独立案号但合并公告的形式进入审查程序。
两人名下登记的资产包括牛某位于深圳市外的两套房产(估价440万元)、刘某名下的四套深圳市外商铺(估价50万元)、一台估价1.6万元的车辆及银行存款6.49万元。资产总估值约491.6万元,仅为债务总额的3.9%。退休收入与资产规模,与上亿债务形成强烈反差。目前,法院未披露债务具体来源,但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审查债务是否因合法生产经营或必要生活消费产生。
刘某和牛某的资产分布引发外界关注。牛某名下两套外地房产估值较高(单套均价220万元),而刘某的四套商铺总估值仅50万元,单套均价约12.5万元,远低于市场常规商铺价格。此外,两人未持有深圳市内房产或大额金融资产,银行存款不足7万元。根据条例,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非豁免财产(如商铺、车辆)将用于偿债,但现有资产与债务缺口超过1.2亿元,实际清偿率极低。
债务构成中,刘某个人负债占总额的57.7%,牛某占42.3%。目前缺乏债务形成过程的详细信息,但根据条例,若债务涉及投资失败、担保连带责任或民间借贷,需证明其合法性与必要性。有法律从业者指出,退休人员的收入结构通常稳定,产生上亿债务需追溯其退休前的经济活动,例如参与企业经营、高风险投资或担任贷款担保人。法院需核查债务合同、资金流向及担保记录,排除非法集资或欺诈嫌疑。
个人破产制度审查机制深圳市自2021年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以来,累计受理案件超600件,其中约30%进入清算程序。根据规定,申请人需满足“在深圳居住且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条件,并接受3年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债务人需限制高消费、定期申报财产变动,并优先用未来收入偿还债务。若通过考察,剩余债务可依法免除。
此案审查重点在于债务合法性。深圳破产法庭曾披露,此前有申请人因隐瞒房产、虚构债务被驳回申请,甚至追究刑责。刘某和牛某的资产分布跨区域,需核查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例如,外地商铺估值偏低是否涉及刻意低价评估,房产是否已在债务形成后过户至亲属名下。此外,退休人员是否具备“恢复偿债能力”的可能性,也是法院衡量是否批准清算的关键因素。
公众质疑与制度争议案件曝光后,舆论焦点集中于两点:其一,退休人员如何形成上亿债务?部分网友推测可能存在“代持债务”或“借名贷款”,即夫妻为他人企业担保或签署虚假借款协议。其二,低估值资产是否刻意规避清偿责任?有评论指出,四套商铺总估值50万元不符合常理,“农村偏远地区的商铺也不止这个价”。
支持个人破产制度的观点认为,该制度为创业失败者提供保护。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举例,一名跨境电商创业者因供应链断裂负债千万,通过破产程序获得重启机会。但反对者担忧,制度可能被滥用为逃债手段,尤其高额债务与低收入、低资产并存的案例易引发效仿。2023年,深圳已出现多起“突击负债”后申请破产的案例,促使法院加强贷前资金用途审查。
案件启示与未来挑战刘某和牛某的案件折射出个人破产制度的两大挑战:一是债务真实性核查难度高,尤其是跨区域、跨时间段的资金流水追溯;二是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当前,深圳法院已建立联合征信系统,接入银行、税务、不动产登记等多部门数据,但仍存在民间借贷、现金交易等监管盲区。
此案若通过审查,将成为国内首例退休人员高额债务破产案,对类似群体产生示范效应。若被驳回,则需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与“生活消费”的债务界定标准。例如,退休人员参与股权投资是否属于合法经营?为子女购房借款是否属于必要消费?这些细节亟待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予以规范。
争议总结此案的核心矛盾在于“制度救济”与“道德风险”的博弈。支持者强调,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必要的退出机制;反对者则质疑,缺乏严格前置审查的制度可能沦为逃债工具。深圳作为试点城市,需通过此案探索更精细化的审查规则,例如引入第三方审计、限制特定人群申请资格等。最终,制度的公信力将取决于能否在“救穷”与“惩恶”之间找到精准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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