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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一男游客乘坐商户的摩托艇出海体验,短短400米后竟与一艘高速冲来的快艇

广西北海,一男游客乘坐商户的摩托艇出海体验,短短400米后竟与一艘高速冲来的快艇迎头相撞,和摩托艇驾驶员当场殒命,鲜血染红海水,岸边7岁幼子目睹后哭嚎“没有爸爸了,不想来海边了”。三天过去,真相仍存疑,家属提出三个质疑:一问无证商户,摩托艇既无经营许可又没买保险,凭何招揽游客?二问肇事快艇,游客密集区为何飙船如入无人之境?三问监管盲区,一句“非评级景区”就想撇清责任?   据悉,2025年7月22日下午,一31岁游客张磊(化名)携家人从四川赴某沙洲景点游玩。该沙洲属潮汐自然景观,未获评A级景区,日常由私人商户经营水上娱乐项目。   目击者称,一自称“海风俱乐部”的商户向张磊推荐摩托艇体验,双方口头约定“先体验后付款”,未签署书面协议,亦未购买意外保险。   张磊单独乘坐由工作人员李强(化名)驾驶的摩托艇驶离海岸约400米时,一艘标识不明的蓝色快艇以高速横向冲撞摩托艇。   撞击导致张磊、李强当场死亡,摩托艇完全解体。张磊7岁儿子在岸边目睹救援人员打捞遗体过程,情绪崩溃哭喊“没有爸爸了,不想来海边了”。   事故次日,景点所有经营篷布被连夜拆除,当地民警禁止游客进入。死者家属王梅(化名)等十余人滞留北海维权,提出四大质疑:   (1)摩托艇运营方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2)为何未给游客购买商业保险;   (3)肇事快艇是否超速、违规航行及驾驶员资质;   (4)非景区水域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   截至7月25日,文旅等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但未公布初步结论。官方回应强调该景点“非评级景区”,管辖权存在模糊空间。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旅游法》第47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56条规定,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水上摩托艇活动显然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依法应当办理经营许可,且应当为游客投相应保险。   如查实涉事摩托艇经营者未按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或未公示许可证,则涉嫌违反市场准入规定。   同时,摩托艇经营者如未投保责任险,导致死者家属可能无法获得保险赔付,亦违法相关规定   此外,摩托艇经营者如期间未强制游客穿戴救生衣,或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的,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造成游客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快艇驾驶员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如查实违反海上航行规定,如未保持安全航速及履行避让义务等,则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快艇在游客密集水域高速航行或已违法。根据海事事故处理实践,判断其责任需锁定三要素。   一是,航速是否超标,若事发海域限速10节,快艇达20节或构成重大过失;   二是,瞭望是否尽责,晴日撞击摩托艇,或可推定驾驶员未保持有效观察;   三是,避让是否合理,如横向撞击表明,则说明可能未采取转向或减速措施。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若快艇属私人娱乐船舶,驾驶员个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属营运船舶,船主承担雇主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法》第7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据此,即便涉事景点没有评级景区,但商户长期在固定海域收费经营,形成事实旅游服务场所,而摩托艇属高危项目,理应纳入监管清单,相关部门或应尽到监管职责。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