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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男子承包了几口鱼塘,逮鱼时一条鱼从网里跳出来,正好撞到一名逮鱼工人的眼

江苏淮安,男子承包了几口鱼塘,逮鱼时一条鱼从网里跳出来,正好撞到一名逮鱼工人的眼睛,导致其右眼失明。事后,工人起诉塘主和工头,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9万余元。 家住淮阴的老朱有一手养鱼的好本事,多年前老朱承包了几口鱼塘,开始做起了渔业养殖。 干这一行久了,老朱有很多人脉,塘里的鱼从来不愁卖,一般客户要货了,就会提前给老朱说,老朱就会提前找人逮鱼。 小王是个小包工头,手底下有一群工人。平时小王会到处接活,只要有人出钱,小王就会开着三轮车拉着工人送到雇主那里,他则从中抽成。 后来,小王和老朱就成了固定的合作关系,老朱只要逮鱼,就会提前给小王说,小王就会立即带人过去干活。 2024年6月的一天,又有客户联系老朱要鱼,老朱告诉了小王,于是小王像往常一样开着三轮车将张某等人送到老朱的鱼塘,一群人开始拉网捕鱼。 因为合作时间久,小王和老朱交情又比较好,所以每次去老朱那里捕鱼,小王都不会抽成。 捕鱼结束后,老朱会按照每个人150一天的价格将工钱结给小王,再由小王结给手下的工人。 谁也没想到,这次捕鱼,竟然会给老朱和小王带来大麻烦。 原来,在拉网逮鱼的时候,一条鱼感受到了危险,从网里跳了出来,工人张某正低着头逮鱼,猝不及防被跳出来的鱼撞到了右眼。 那条鱼足有好几斤,跳出来的力度非常大,张某惨叫一声,捂住眼睛跌坐到了塘里。 老朱和小王立即将张某送去救治,张某住了10天院,花去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可右眼伤得太重,最终还是失明了。后经鉴定,张某右眼盲目构成八级伤残。 张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一只眼睛看不见,势必会对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于是,事发后张某将老朱和小王起诉了,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9万余元。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最后又会怎么判呢? 经审理认为,小王与张某等捕鱼人员是提供劳务一方,朱某是接受劳务一方。 小王虽然是召集人,但他从朱某处领取劳务费用是150元每人,给张某等工人发工资,也是按照150元每人付的,也就是说,小王并没有从中赚取劳务利润。 这表明小王在整个劳务关系中,只是起到了召集和传递工钱的作用,并没有从此次劳务活动中获取额外的利益,不存在雇佣关系中的获利因素。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劳务关系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小王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过错,因此不用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老朱作为雇主,对提供劳务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和风险提示义务。 在实际捕鱼作业中,老朱既未尽到提醒义务,告知工人捕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护目镜等装备,以避免类似意外事故的发生。 这种疏忽导致了张某在捕鱼过程中受伤,老朱的过错较为明显。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老朱需要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另外,张某作为成年人,同样需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捕鱼作业时,应当对周围环境和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然而,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疏忽大意,未能及时注意到跳跃的鱼,导致被鱼撞到右眼受了伤。 这种自身的疏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张某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老朱被判承担50%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等,共计14万余元。 另外,根据当地平均消费水平,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7000元,共计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分享城市新鲜事#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 2025年7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