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前往某商店花费13596元购买了4瓶飞天茅台酒。随后,他又以店主售卖假酒为由向当地市监局举报,还将店主告上法院,要求给予十倍赔偿,共计135960元。 对此,店主镇定自若,据理力争,其反驳意见堪称经典。 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店主孙先生通过某经销商购进了一件共6瓶的飞天茅台酒。 2024年6月27日12时02分、13时16分,男子周某来到孙先生经营的店铺,前后仅相隔一个多小时,分两次各购买了2瓶,总共4瓶飞天茅台酒以及其他物品,其中茅台酒的货款为13596元。 之后,周某在拿买来的茅台酒宴请宾客时,不断有人向周某反映,这些飞天茅台酒是假酒。 于是,周某于2024年7月12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把这四瓶飞天茅台酒委托商标持有人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产品。 孙先生马上通过微信向周某退还了13596元的消费款,但由于拒绝了周某提出的赔偿金要求,周某便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请求支付10倍赔偿,共计135960元。 对此,孙先生提出了三点反驳意见: 1. 孙先生称自己没有售假的主观故意,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因在于,店里的茅台酒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购入的,并且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了经销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在确认其具备预包装食品销售资质之后。 于2019年12月以每瓶2450元的合理市场价进货销售。 已经履行了进货审查的义务,不可能购进假货,没有售假谋利的主观故意。 2. 即便这些茅台酒是冒牌假酒,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存在疑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等。 涉案的四瓶酒虽然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未开封,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 假冒商标与食品安全是不同的概念,涉案产品不符合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情形。 3. 周某购酒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 周某到店中购买涉案茅台酒时,购买前要求拍摄物流码,属于知假买假,而且在退款前后多次要求额外赔偿,是以盈利为目的。 他称是为送礼而购买,这与在诉状中提到宴请宾客时宾客反映是假酒的说法相互矛盾,所以也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那么,孙先生的辩解会得到支持吗? 在此,我们要知道,所谓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食品的生产或经营者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在本案中,孙先生作为涉案茅台酒的经营者,判断其是否“经营明知”,要看他在进货时是否尽到了审慎查验的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能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仅在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其进货当日的转账记录和进货单等证据表明,涉案茅台酒确实是他从经销商那里购买的。 孙先生当时审核了对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为确认真伪购买整箱酒获取产品合格证(该证明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 孙先生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53条关于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的规定,已经尽到了食品经营者的核验审慎义务。 孙先生得知涉案酒不是正品后,立即退还货款并协商赔偿。 周某未能举证证明孙先生存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关于“明知”的情形,也未能证明涉案茅台酒造成了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 据此,周某的请求不符合支付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法院最终予以驳回。 总的来讲,并非商家在销售“假货”时就必定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只要商家能够证明自己在进货时,认真核查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已经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并且,其确实不知道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同时消费者未因该食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 商家就可以据此不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正是因为孙先生很好的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依法合规经营,才最终获得支持胜诉。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