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丈夫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已过,是否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李某与鞠某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年3月7日,李某(主债务人)与杨某(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70,000元,月息15‰,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鞠某(李某配偶)及邓某作为保证人签字担保,保证条款明确载明"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保证人愿承担代偿责任"。合同签订当日,杨某依约履行放款义务,李某出具收条确认收款。
二、争议焦点
主债务合法性认定
连带担保责任认定及保证期间效力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三、法院裁判(一)主债务关系判定经审理查明,借款合同及收条形式完备,符合《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要件。虽约定月息15‰(年化18%)超出司法保护上限,但债权人杨某自愿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年利率14.6%),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支持。
(二)保证责任认定
邓某保证责任免除:依据《民法典》第686条,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一般保证。根据第692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后六个月。债权人未在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期间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依第693条免除保证责任。
鞠某责任认定:虽然保证期间经过,但基于特殊情形:(1)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鞠某具有双重身份(配偶+保证人)(3)保证行为构成《民法典》第1064条"共同意思表示"据此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鞠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裁判要旨
保证期间的起算: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2022年9月7日)起算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非举债配偶提供担保视为债务追认(2)未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时推定共同债务
利率调整规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不得超过法律保护上限
法律评析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三种法律关系交叉时的裁判规则:
主从债务关系:严格遵循保证期间制度
利率调整规则:平衡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
婚姻财产制度:创新运用"担保行为推定"规则破解共同债务认定难题
裁判文书援引规范:1.《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2.《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3.《民法典》第686、692、693条(保证责任)4.法释〔2020〕17号第25、31条(利率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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