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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男子雇佣多人给朋友的餐饮店刷差评,80元一条,连续给朋友刷了30多条,

江苏南京,男子雇佣多人给朋友的餐饮店刷差评,80元一条,连续给朋友刷了30多条,朋友发现后报警,男子删除了差评。朋友却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男子赔偿朋友经济损失30000元,可男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太高,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5月24日,大象新闻报道了一起男子故意给朋友店铺刷差评,侵犯他人商誉的案例。

孙某和刘先生本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两人一起开了一家餐饮店,主营三明治,刚开始的时候,两人齐心协力,一起好好经营着店铺。

可在后续的经营中,两人因经营理念不同,发生了争执,孙某一气之下,决定退出餐饮店。

他心里又气又恼,觉得自己的付出都白费了,而且看着刘先生将店铺还越开越好,他的心里就像打翻了五味瓶,酸甜苦辣啥滋味都有了。

孙某越想越不甘心,一个大胆又冲动的想法在他脑海里冒了出来:在刘先生店铺隔壁租房,开一家同样的三明治店。

孙某很快就租下了隔壁的店铺,也卖起了三明治,可刘先生的店铺凭借着一直以来的好口碑和独特的口味,生意越来越好,很快就成了当地的网红店铺,而孙某的店铺却反响平平。

看着刘先生店铺的火爆场景,孙某的心里就像被猫抓一样难受,他的嫉妒心开始作祟,满脑子都是怎么让刘先生的店铺也尝尝失败的滋味。

于是,他想出了一个自认为“绝妙”的办法:用妻子的手机下单购买刘先生店铺的食品,然后给出差评。

他还觉得这样还不够,又以每条80元的价格,雇佣了好些人,让他们集中给刘先生的店铺刷差评。

那些被雇佣的人,为了拿到80元的报酬,也是不择手段,他们有些说刘先生店铺的生菜不新鲜,小龙虾有股怪怪的口感,这个价格不值得,不推荐购买。

有的说:从没吃过这么难吃的东西,一点都不新鲜,有股馊味,很奇怪的味道,第一次给差评,真的太难吃了。

还有些说食物切开后,有不明物体。

一时间,刘先生的店铺评价区里出现了30多条差评,原本好评如潮的店铺,评分直线下降。

刘先生感觉不对劲,自己用的食材都是新鲜的,之前从未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他怀疑是有人恶意为之,选择了报警处理。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这些差评都来自刘先生的竞争对手孙某,孙某虽然删除了这些差评,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刘先生越想越气,他觉得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店铺,不能就这么被孙某毁了。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孙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维权的合理费用。

而孙某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心里也开始慌了,他没想到事情会闹得这么大,更没想到刘先生会真的把他告上法庭。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如果行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孙某和刘先生经营同样的三明治店,属于餐饮行业的同业竞争者,孙某指使他人给予刘先生30多条差评,导致刘先生的商业信誉及声誉受损,进而影响店铺的正常经营。

差评在外卖平台上,对于一个店家来说是非常致命的,孙某的行为给刘先生的店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刘先生有权要求孙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孙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维权的合理费用。

经济损失包括因差评导致的销售额下降、店铺形象受损带来的潜在损失等。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可判决下来后,孙某却觉得判决的金额有点太高了,他认为自己从发布差评,到删除差评的时间比较短,并没有给刘先生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可法院却认为:对于一家餐饮店来说,这些差评对刘先生的店铺影响还是很大的,不能说因为孙某把差评很快删除了,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

恶意刷差评、编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不仅违背商业道德,还可能触犯了刑法。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其把注意点放在竞争对手身上,还不如做好自己,用自己店铺的好口碑和信誉来吸引顾客,把生意做大做强。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