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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在某社交平台结识了女子,两人相聊甚欢,便相约奔现。见面后,女子提议去附

上海,男子在某社交平台结识了女子,两人相聊甚欢,便相约奔现。见面后,女子提议去附近的酒吧消费,男子碍于情面,又想进一步发展,屁颠屁颠去了。不料,女子一顿狂点,短短一个小时,竟然消费了3688元,关键是还没获得女子的芳心,甚至被拉黑。事后,男子越想越不对劲,果断报警,警方一路深挖,很快发现了大问题。

5月23日,光明网报道了宝山的一则诈骗案,真相令人触目惊心。

张先生今年25岁,为了赚钱,他独自一人来到上海打拼,看似繁华的城市,他却形单影只,连个说心里话的人都没有。

亲朋好友们都在老家,张先生没有什么社交圈,他只能通过网络寻找心灵伴侣,期待遇见人生的另一半。

张先生的想法正中史女士的下怀,两人通过社交平台相识,聊的十分投机,这让张先生一下找到了恋爱的感觉。

聊了几天,张先生约史女士奔现见面。史女士也一口答应下来,表示她刚好要来上海出差,可以见个面。

见面后,张先生对史女士印象不错,两人开启了浪漫约会。史女士提议附近有家不错的酒吧,去那里坐坐。

“女友”发话了,张先生自然不好拒绝。其实,他也有着自己的小心思,想借着喝酒的机会,进一步促进感情升温。

不料,来到酒吧仅仅一个多小时,张先生就消费了3688元,远远超出了他的预期。但这是和史女士第一次见面,他也不好意思拒绝。

本以为出手大方能换来史女士的好感,不承想,史女士离开酒吧后就彻底失联了。

花了三千多,女友的芳心也没得到,张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这就是一场骗局,于是来到派出所报警。

民警初步调查就发现了端倪,史女士的聊天话语明显是诱导消费的话术,而且他们点的这些鸡尾酒也远远高于市场价。

民警还发现,史女士其实姓张,并不是她所说的刚大学毕业的单身女青年,而是33岁的已婚妇女,还有诈骗罪的前科。

民警根据办案经验判断,史女士这绝对是个圈套,背后很可能是诈骗团伙。

民警对涉事酒吧突击检查,果然发现了问题。

原来,史女士是酒吧的“酒托女”,故意装扮成单身女子,在网上物色在上海打工或者出差的单身男子。

网上聊的差不多后,史女士就会提出约会奔现,地点一般都在该酒吧附近的路边或者商场。

见面时,史女士还会精心装扮,并根据约会对象的情况编造话术,骗取男子的信任。然后诱导他们进入酒吧消费。

酒吧里面有他们专用的座位,还有专人接待,用的菜单也是特制的,价格比市场价要高很多。

史女士和张先生见面时,点的星座鸡尾酒,一杯168,一打12星座的套餐需要2016元。

这些鸡尾酒其实是用廉价的洋酒加果汁或者红茶勾兑的,成本只有个位数。

像史女士这样的女子一共有3名,她们都是酒托女,专门诱导这些男子消费,赚取高额的收入。

不仅如此,史女士她们一天都要接触多名男子,主要是增加销量,最高的事后,每个人每天的流水甚至能超过2万元。

史女士她们的团伙一共8人,其中有3对夫妇。除了3名酒托女,还有1名专门调酒的老板,1人接待,1人把风,剩余2人在线上物色张先生这样的单身男子。

该团伙为了赚钱,专门来到上海,挑选了这个小酒吧,还以500元一天的租金和老板达成合作,租下该酒吧的三张卡座。

更令人惊讶的是,史女士她们仅仅来上海5天,就收获10万元,还好被民警及时破获。

民警调查清楚后,一举打掉了该团伙,并查获账本、勾兑鸡尾酒的工具等重要证据。

被抓捕归案后,史女士等8人对她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史女士等8人均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史女士等8人通过虚构身份、设计话术等手段,使张先生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已经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根据上海市司法实践,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即构成“数额巨大”,本案中史女士等人5天内骗取10万元,远超“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加重处罚。

史女士等8人分工明确,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属于共同犯罪。

其中,史女士等3名酒托女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系主犯;其余人员提供辅助,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酒吧老板与诈骗团伙合谋,收取租金并提供特制菜单,也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史女士等人以虚高的价格销售低成本酒水,构成欺诈,从消费者权益角度而言,张先生有权要求退还消费款项并主张三倍赔偿。

酒吧作为经营场所,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很可能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