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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某便民集市上演惊心一幕:一名老奶奶带着小孙子摆摊卖菜时,将小孙子暂放婴

广西南宁,某便民集市上演惊心一幕:一名老奶奶带着小孙子摆摊卖菜时,将小孙子暂放婴儿车内。不料,一名黑衣男子突然抱起孩子冲进路边轿车,放置在车子副驾驶上!有目击者发现老奶奶浑然不觉,立刻上前询问老奶奶是否认识男子,在确认不认识后,立刻喝止并呼救,群众瞬间围堵车辆并报警。民警火速到场后,事件却惊天反转——张伟自称“怀疑老人是人贩子才出手解救,放车子上是怕她们有问题,也同步报了警”,后警方调查证实其为误会。网友炸锅:“好心办坏事?”“奶奶心太大!”   (案例来源:大皖新闻等)   据悉,5月22日上午10时40分许,广西南宁某便民集市发生一起引发公众热议的"抢孩乌龙事件"。   老奶奶李桂芳(化名)事发时携带孙子小宇(化名)在集市摆卖青菜,将婴儿车暂放路边。   一黑衣男子张伟(化名)驾驶黑色轿车途经集市。   李桂芳在整理青菜时,张伟突然将婴儿车内的小宇抱起并快步走向其车辆副驾驶位。   目击者王某(化名)发现李桂芳未察觉异常后,立即上前询问其是否认识张伟。   李桂芳表示不认识该男子,王某随即呼救并报警。   现场群众迅速围堵张伟车辆,民警赶至后将其控制并展开调查。   张伟在面对警方调查,显得也比较冷静,解释说:一方面,之所以抱走小孩,是担心老人家是人贩子。   另一方面,之所以将小孩报到车子副驾驶,是害怕小孩被老人家抢走。   而且,张伟自称也报了警,但具体报警时间未披露。   警方在调查后,确认张伟系误会才抱走了小孩。   案件爆出后,网友们不干了,引发热议。   有网友说,支持张伟,“宁可错救,不能放过!万一是真拐卖呢?”“至少他敢站出来,比冷漠旁观强!”   有网友说,张伟的行为可疑,没有人会无缘无故去抱走小孩,还抱到车子副驾驶,有些过激,不太符合常理,要好好查查。   也有网友说,相信警方调查结果,相信好心人更多,莫要戴着有色眼镜看事情。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张伟抱走孩子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   张伟的行为在法律上需结合主客观要件综合判断。   在刑事层面,基本可以排除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等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张伟无出卖目的,且其自称动机为“解救儿童”,故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在治安违法层面,或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处拘留或罚款。   本案中,张伟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童带离原监护范围,客观上已使儿童脱离监护人控制,符合“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特征。   但是,短暂脱离监护是否构成“限制自由”?法律未明确限制自由的时间长短,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实质剥夺了监护权。   本案中,张伟将儿童抱至车内(封闭空间),虽时间较短,但已形成对儿童的实际控制,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在民事责任层面,或涉嫌监护权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本案中,张伟的行为直接中断了李桂芳的监护行为,即使出于误解,仍可能构成对监护权的侵害,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2、张伟的主观动机:误认人贩子是否合理?   对于张伟的主观动机的合理性,需结合场景、社会常识及证据综合判断。   本案中,一方面,张伟需证明李桂芳存在明显异常举动,如暴力拖拽儿童、神情慌张或儿童有明显求救信号等。但根据目击者陈述,李桂芳仅在摆卖青菜,儿童处于婴儿车内,无挣扎迹象,不符合常见拐卖行为特征。   另一方面,普通人对“人贩子”的认知通常包括隐蔽作案、多人配合等特点,而李桂芳作为老年女性单独带孙摆摊,与典型人贩画像差异较大。张伟的误判缺乏社会经验支撑。   若张伟的误解因重大疏忽导致(如未核实情况即行动),可能构成过失侵权。《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担责。张伟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如询问老人身份、观察儿童状态),贸然抱走孩子,存在过失。   3、群众拦截行为的合法性?   本案中,群众围堵张伟车辆涉及公民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与行为限度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允许公民将“现行犯”扭送司法机关,但本案中张伟行为已被警方定性为误会,非现行犯罪,故严格而言不符合扭送条件。   若群众认为存在“正在发生的侵害”,可援引《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制度,但防卫须针对不法侵害且不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群众围堵车辆属临时控制措施,未使用暴力,符合比例原则。   总体而言,群众拦截张伟的行为,系出于阻止违法行为,并未采取违反常理的措施,应不涉嫌违法。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