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罪掩盖私罪,专制社会维权,李清照为我们做了一个示范

一个常识 3天前 阅读数 0 #推荐

‍‌‌‌‌‍‌‌‌‍‌‌‌‍‌‌‌‍‌‌‌‌‌‌‍‌‌‌‌‌‌‍‌‌‍‌‌‌‍‌‌‌‌‍‌‌‌‍‌‌‌‌‌‍‌‌‌‍‌‌‌‌‌‍‌‌‌‌‌‍‌‌‌‌‌‍‌‌‌‌‍‌‌‌‍‌‌‌‌‍‌‌‌‍‌‌‌南宋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临安府衙内,一卷惊世骇俗的诉状惊动了朝野。原来是49岁的李清照以"妄增举数入官"之罪将自己的第二任丈夫张汝舟告上了衙门。面对“妻告夫,徒两年”的法律,李清照通过用“士大夫的规则挑战士大夫的秩序”上演了“公罪掩盖私罪”的维权范式。

金石之盟下的暴力暗涌

靖康之变后,李清照的首任丈夫赵明诚在南逃途中病逝。46岁的李清照携带夫妻收藏的金石文物南逃,途中遭战乱劫掠,藏品大量散失。其弟李迒定居杭州后,李清照投奔其弟,但仍不免陷入经济困顿与精神孤寂状态。

时任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的张汝舟,借赵明诚“同学”名义接近李清照,频繁以“送书画鉴赏”“笔墨馈赠”示好。李清照之弟李迒作为监护人,因张汝舟“官身”背景(从八品)及殷勤态度,极力劝说李清照接受婚事。李清照在病痛与孤独中嫁给了张汝舟。

婚后不足两月,张汝舟发现李清照藏品已十不存一,遂常常对李清照实施肢体暴力(掐颈、殴打)与精神虐待,最严重时出现"取枕击之,血染罗衣"的恶性事件。李清照在给友人的信中描述“日加殴击,遂肆侵凌”。

公罪维权的制度性困局

与张汝舟的婚姻让李清照痛苦不堪,如何摆脱张汝舟成为李清照心心念念所向往的事。在与张汝舟日常交往的过程中,李清照发现,张似乎在科举上存在诈骗行为。于是,李清照找出了铁箱底层压着的赵明诚留下的《吏部铨选录》。李清照将张汝舟历年任官文书摊开对比。这一对比不要紧,一下子发现,绍兴二年春的《磨勘状》赫然写着张汝舟“应举十五次”,而三年前其一份谢恩表中却是“十举不第”。显然,张汝舟通过虚报科举考试次数(举数)骗取官职。按《宋刑统》,科举舞弊属“十恶”重罪,可判流刑。

李清照虽然发现张汝舟重罪在身,然此时她仍为张汝舟的“夫人”。宋代法令规定“妻告夫,虽得实,徒二年”。如何抉择让李清照一时痛苦不堪。一番思索之后,李清照决定主动入狱,选择"告夫公罪"的特殊诉讼路径,依据《宋刑统》"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的规定,将家暴事实转化为科举舞弊的公共议题。

于是,在綦崇礼等士大夫协助下,李清照通过张汝舟同年进士名录发现其"增损年甲"的舞弊证据,更取得吏部铨曹存档的"举数"记录,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闭环。

最终,张汝舟被革职流放,李清照因权贵斡旋仅入狱9日,成功解除婚姻关系,而依据《宋刑统·户令》中寡妻可继承夫家财产1/3至1/2的规定,李清照成功夺回部分文物所有权。

维权悖论,无权者对有权者的反击

回顾此案,在这场持续112天的维权战争中,李清照创造了多重悖论:

身份解构术:通过证明婚姻无效,使自身从“妻”变回“民”,瓦解礼法枷锁;

证据链嫁接:将《户婚律》禁止的“妻告夫”私罪,转化为《职制律》管辖的“官吏选拔舞弊”公罪,利用宋代“公罪从严”原则提高胜诉率。

时间绞杀战:依据宋代《户婚律》关于“妇人资财”的规定,提交二十箱赵明诚遗物的详细清单,证明张汝舟暴力索要行为属于非法侵占,强化案件民事侵权属性,并赶在张汝舟转移文物前启动诉讼,借国家暴力机器冻结财产。

刑期置换博弈:主动承担“妻告夫”的两年刑责,换取张汝舟“欺君之罪”的流放重判,通过量刑博弈实现实质正义

宋朝御史台档案显示,此案直接推动绍兴三年《举人磨勘条例》修订,新增“妻族举告”条款——这个为堵漏洞而设的条文,却意外成为后世女性反击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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