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者到改革家!王安石青苗法为何导致北宋财政与民间信用崩塌?
在北宋的历史长河中,王安石变法无疑是浓墨重彩的一笔,而其中的青苗法更是备受争议,它宛如一把双刃剑,本欲为北宋的财政困境和民间疾苦带来转机,却最终导致了财政与民间信用的双重崩塌。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复杂的故事和深刻的原因呢?今天,咱们就一起来深入探讨一下。
北宋中期,国家面临着严峻的财政危机。官员、军队数量激增,就像两个无底洞,不断吞噬着财政收入,从宋仁宗庆历年间到宋英宗治平二年,财政赤字差额从三百万左右一下子飙升到一千五百七十万。与此同时,常平仓本是稳定粮价、救济百姓的重要手段,然而此时却逐渐有名无实。常平仓官在粮食交易上敷衍塞责,粮食还常被挪作军需,甚至有些官员为了私利,勾结商人,拿发霉的陈谷卖给百姓。市场被富商大贾操控,他们肆意压低或哄抬粮价,百姓生活苦不堪言。
在这样的背景下,王安石这位充满理想与抱负的改革家登场了。熙宁二年,王安石向宋神宗上书建议推行青苗法。他想着,常平仓、广惠仓存粮不少,却没发挥好作用。每年青黄不接时,百姓缺粮,只能向地主豪强借高利贷,利息少则五至七分,多的甚至高达数倍,这使得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社会矛盾愈发尖锐。所以他提出,由朝廷出资借给百姓银粮钱谷,利息定为两分。这样一来,既能帮百姓解燃眉之急,遏制民间放贷兼并土地的不正之风,又能盘活常平仓、广惠仓的余粮,增加政府收入,听起来简直是一举两得的美事。
青苗法规定,在全国各路设置专职提举常平官,负责贯彻执行。把常平仓、广惠仓的粮食兑换成银钱借给百姓,百姓还钱时,既可以给银钱,也能按市场价还粮食。每年正月和五月,生活困难的农民可申请借款,半年后归还,利息两分,借款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而且,青苗钱优先借给农民,有剩余再借给符合条件的城郭人户。百姓申领时,需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由三等户以上担任保长担保,不同等级的户借款额度也有规定。
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青苗法刚推行,就遭到了众多反对变法官员的抵制。欧阳修就坚决阻止青苗法在青州实行,还多次上书神宗,认为这本质上是与民争利,违背仁政理念,政府发放青苗钱不该收利息。富弼在亳州任职时,也下令治下地方不得推行青苗法,违反者严惩不贷。王严叟担心青苗法利息虽名义上不高,但会被有心人利用,增加百姓负担,所以强烈反对。
除了官员抵制,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更是出现了严重偏差。本来借款是自愿的,可不少常平提举官为了政绩,强行摊派借款数量,那些不需要借款的富户、农民也被强制借款,这无疑加重了百姓的生活负担。在借款发放环节,审核不严,很多青苗钱被不符合条件的人冒领、多领,到期又还不上本金。官府为了交差,对还不上钱的百姓严厉惩罚,导致百姓财产散尽,甚至家破人亡,民间怨声载道,百姓纷纷背井离乡。
韩琦、司马光等重臣也纷纷上书指出青苗法的问题。韩琦认为青苗法不论贫富一律按户等摊派,成了扰民之政,根本没起到 “抑兼并,济贫困” 的作用。司马光则说,虽然青苗法名义利息两分,但执行过程中官员中饱私囊,实际利息很高,和民间高利贷没啥两样。宋神宗看到青苗法弊端丛生,一度想废除,好在王安石劝解,青苗法才得以继续推行。
元丰八年,支持变法的宋神宗去世,哲宗即位,高太皇太后临朝称制。之后,青苗法由于朝中大臣意见不一,时行时废,到建炎二年,宋高宗正式下令废除青苗法。
青苗法为何会导致北宋财政与民间信用崩塌呢?从财政方面来看,虽然青苗法本意是增加政府收入,但实际执行中,大量青苗钱无法收回。元丰年间的数据显示,青苗钱回收率不足六成。地方官为了完成考核,把税赋与贷款捆绑征收,这不仅让百姓负担更重,也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使得财政收入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反而陷入混乱。
从民间信用角度讲,青苗法使得市场物价剧烈波动。政府把青苗钱折算成绢帛、茶叶等实物放贷,发放时物价暴涨,回收时又谷贱伤农。这种周期性的价格震荡,让百姓对市场失去信任,民间商业信用体系遭到严重破坏。而且,当政府亲自下场经营高利贷,民间钱庄要么沦为官府白手套,要么转入地下形成 “黑市利率”,像元丰二年陕西就出现了年息 300% 的 “阎王债”,契约还注明 “债务世袭”,这简直就是对民间信用的毁灭性打击。
王安石青苗法的失败,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能只停留在美好的设想上,必须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改革过程中,要平衡好政府与民间的利益关系,不能让好的政策变成扰民的恶政。同时,改革者也要有应对各种阻力和困难的准备,不能让改革偏离了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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