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谬!知名律师谈青岛走路撞人案,法律不可平移,结果值得商榷

云晓谷生活 1天前 阅读数 52 #推荐

“法律不是为懂法的人而设的,而是为每一个不懂法却渴望正义的人而生的”。这句话在青岛走路撞人案中显得格外刺眼,让"行人安全距离"成了全网最烫嘴的法律名词,连千万粉丝的知名律师李叔凡都直呼这结果荒谬。

最近,青岛走路撞人赔偿案火了。起因是一老人刘某在前面打电话,突然转身,与后面正常行走的王某撞到了一起,导致刘某被撞成十级伤残。经过法院调解认为,虽然老人突然转身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王某没有与刘某保持安全的距离,所以王某也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需赔偿刘某7万块钱。此案一经曝光,立马引起广大网友的讨论。

有网友认为老太太随意掉头,应该是全责,后面行人我认为没有责任。

还有网友担心如果对方突然转身朝我撞过来但被我躲开了,对方摔了我有责任吗?会不会判我因故意躲避导致他人受伤负主责。

还有网友指责该案法官的,称青岛韩法官,南京王浩法官第二,必将名垂青史!修复了老年人走路不能碰瓷的bug以前碰瓷汽车太危险,现在此案例降低门槛了,既保障了生命安全,又给老龄人口再就业开创了新赛道。为法官点赞!

对于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知名律师李叔凡公开表示这一说法他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法律没有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做出具体的数值规定,那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行人之间相互并没有法律义务说要求我们拉开距离,实际他也没办法操作。不是工作时间,马路上人少,大家可能保持个三四米开外溜达。但是刚刚过去这个五一假期,景点的人从众啊,大家人挨人,别说三米。三十厘米都做不到,对不对?法律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立的。那对于一个无法标准,无法量化的日常超低风险的行为,确实他也没有必要进行立法。既然没有法律依据,那么从法院工作人员口中说出的这个概念值得商榷来。

其次,法律它不能平移。确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对于高速路、普通路和各种这个能见度情况下安全距离的具体数值性的规定。但请注意这是机动车。因为机动车行驶相对于行人具有更高的危险性,那出了事后果更严重,所以法律才这样规定,那没毛病。

但是,你不能说因为有了机动车的强制性规定,那就在研判行人碰撞的时候,把以上的法条通通进行移植啊,从而适用于不同的领域。这等于是创设了新的法律义务,这可不是一件小事,不是谁一句话就能够做准的,而只能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才可以。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来说,那有了机动车安全距离就能推导出行人安全距离,那是不是还可以创设出青年行人安全距离、晨跑者安全距离、朋友安全距离、夫妻安全距离?这确实荒谬,确实没有道理。相关工作人员是不是在主持调解过程中,以此理由对后边行人进行了小以利害的规劝啊,那我们不得而知啊。如果有,我个人认为不妥当。

在我看来如果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离,那就没法出门了,试想一下,斑马线上一群人正在过红绿灯还要保持安全距离,那要怎么走,一个红绿灯能过几个人。学生放学时候怎么保持安全距离,旅游景点怎么保持安全距离。长此以往,大家看到前面有老人连路的不敢走了,万一老人摔倒是不是属于无接触事故,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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