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

刑事律师梁栩境 2天前 阅读数 0 #推荐

走私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刑事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才能够阅卷,对于在侦查阶段便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经常会提出一个疑问:即在无需会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能够为走私案件嫌疑人做什么。诚然,走私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大多停留在强制措施的变更以及案情的了解,由于证据尚处于收集、形成的过程中,无法阅卷的情况下难以形成辩护意见。

然而对于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专业走私律师而言,侦查阶段依然能够从不同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工作,根据笔者办理的案例,现以以下两起案件为例,就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进行介绍。

案例一:阻止强制措施的变更

本案是一起乐器走私案件,当事人是境外乐器销售商在境内的代表,日常工作为销售高端品牌的乐器,并为客户提供报关、运输协助服务。由于曾经参与处理的报关文件存在低报情况,购买乐器的货主以及报关公司人员被立案调查,当事人亦被牵连。

侦查阶段,由于当事人的单位领导并未归案,而商业实体亦在境外注册,故相当部分的事实、证据尚未查明,因此办案部门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随着案情逐渐查明,认定涉案货值超4000万元,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偷逃税款约为650万元。考虑到偷逃税款超出特别巨大的范畴,当事人意识到案件较为严重,因此聘请笔者介入参与案件的辩护工作。

由于暂时不能阅卷,故对案情的了解基本只能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所持有的资料。在对有限的信息进行梳理后,总结了案件三个可能的辩护观点:

首先,当事人所供职的单位虽然处于境外,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境外注册商业实体只要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可作为国内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即便境外公司及负责人未归案,但不影响本案属单位犯罪的认定;其次,根据当事人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仅曾协助货主填写过三次报关单并进行推送,后续由货主自行处理,自身并未参与;最后,本案的多家报关公司并未与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形成稳定合作关系,每次报关业务开展前当事人或货主会自行询价,随后与价低者进行合作。

总结可能的辩护观点同时,笔者亦向办案部门交付委托手续,持续关注案件的进程。介入案件数月后,接到办案部门通知,本案因案情变化决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当事人。得知消息后,当事人虽惶恐但并不意外,毕竟本案偷逃税款特别巨大,侦查阶段结束前夕,有较大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而在以往的侦查阶段时间内,笔者亦与当事人多次谈及若提起逮捕后的应对措施并制定辩护方案,故现阶段只需根据计划进行应对,阻止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

与刑事拘留下的审查逮捕期限不同,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间最长为20日,因此本案具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向经办案件的检察官反馈意见。本案笔者先后两次前往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并多次与经办人员电话沟通,意见核心为:情节方面,当事人为从犯且本案可能属单位犯罪,核心人员未归案难以确认各参与人员责任;证据方面,根据当事人的聊天记录仅有前三次报关推送,后续当事人均未参与,因此目前所认定的数额有大部分缺乏证据支撑。

在审查逮捕期限20日届满时,办案部门作出决定,认为:目前能够查实的数额仅为二十余万元,且犯罪嫌疑人为从犯,没必要逮捕,故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后续案件进入审查逮捕后,当事人亦因上述情况,最终或不起诉的处理。

回顾本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中便将案件核心观点以及程序变更的可能进行了总结,因此即便突然接到提起逮捕的通知,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亦能够有效进行应对。若侦查阶段缺乏辩护人,则可能出现无法预判强制措施的变更可能以及来不及形成有效辩护观点。归案当天的取保候审只是暂时性措施,对于案情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应注意侦查阶段即将届满时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可能,并就该情况作充足的辩护准备。

案例二:提前就税款计核发表意见

本案是一起化妆品走私案件,当事人经营国内的化妆品销售公司,主要通过跨境电商或快件ETK的渠道经营相关业务。具体业务流程是当事人获取消费者身份信息后,跨境电商部分会代为推送,而快件业务则交付物流公司处理。后由于合作物流公司存在低报、伪报的情况,当事人所有业务亦被立案调查。

由于当事人的销售均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故留存了较为详尽的数据,侦查阶段笔者介入后便向当事人提出可搜集现有的所有数据,由笔者对数据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针对不应纳入偷逃税款计核的部分提出辩护意见。

经过分析发现,有如下两种销售数据与待查的走私行为无关:一是跨境电商部分,由于该部分下均具有真实的消费者、有效的免税额度,因此在当事人不参与三单制作的情况下,其根本不可能参与到低报、伪报走私行为,应予排除;二是快件渠道,其中分为消费者支付税款以及商家支付税款两类模式,对于前者由于税负主体为消费者,故即便存在偷逃事实亦不应由当事人承担,对于后者则应结合快件邮路信息数据,只能将存在数据信息(证明入境)的项目纳入税款计核。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发现办案部门针对本案计核工作出具两份证明书,分为有邮路信息以及缺乏邮路信息。后续对缺乏邮路信息而无法达到证据相互印证程度的数额,进一步提出排除意见,本案经过一次税款扣减,当事人涉案偷逃税款符合不起诉的范畴,最终或不起诉的处理。

尽管税款计核是一项较为专业的工作,但对于办理过相当数量走私案件的辩护律师而言,能够在持有一定数据、信息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计税。对于侦查阶段便能够模拟计税的案件而言,当事人能够较为充分地预判案件进展,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应对措施,将有效辩护提前,为获取较好结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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