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订婚与彩礼,不是男人对女人施暴的借口

晓读夜话 6天前 阅读数 89 #推荐

程序正义,不能因为社会舆论裹挟而让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男方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但这一判决结果,显然不被男方家属接受,也不能让部分公众满意。被告坚持不认罪,被告家属声称将继续上诉。部分网友认为,被告应该被无罪释放,而且还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因为坚持不认罪,犯罪分子摇身一变,反而成了他们眼里值得称道的“英雄”和“硬汉”。既然没有犯罪,为什么要认罪呢?

18.8万元的彩礼给了,两个人睡到一张床上难道不是理所应当?毕竟如果换成他们口中的娱乐场景,18.8万不知能让多少女人投怀送抱。甚至有人搬出歪理认为:男方错在不该花钱找老婆,而是应该花钱找乐子。

石头落了地,但是质疑声并没有停下。

诸如女方不同意婚前性行为,为什么还要答应订婚?难道不是为了骗彩礼。都走到谈婚论嫁这一步了,女方还要装什么,早晚不都是那么一回事吗?更有甚者大肆散布“恐婚”言论,呼吁男性不要结婚了,有钱结婚还有可能把自己送进去,不如吃喝玩乐躺平一辈子。

回顾一下事件经过。

被告席某与受害人吴某通过婚介机构相识。2023年5月1日,两人订婚。第二天,双方在婚房内发生性关系,女方随即报警称遭到强奸。

轰动全国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由此发生,过程并不复杂。

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亲,说明彼此都有结婚的意愿。但是婚恋市场长期以来的乱象,难免让公众质疑女方是否存在婚介机构安排、故意骗婚的行为。很多迫于结婚压力而选择相亲的男女,不知被婚恋机构坑了多少次。

设身处地想一下,不排除男方有被下套的可能。但是基于这样的臆断就认为男方无罪,显然不讲逻辑,也缺乏证据。而法律,是需要讲证据的。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席某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席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宣判,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时女方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并在反抗过程中拉拽窗帘、试图纵火呼救,事后情绪崩溃报警。

该案证据完整,包括DNA证据:现场床单检出男方精斑及双方混合DNA;录音与监控:男方在电话中承认“强暴”,电梯监控显示其强行拖拽女方;身体伤痕:女方手腕、手臂淤青,现场窗帘被烧痕迹。

该案在网上引发广泛讨论,争议焦点集中于:“订婚是否赋予性权利”的误解;以及“骗婚”与“处女膜争议”的质疑。

部分舆论认为,订婚作为传统婚约的一种形式,可能隐含性关系的默示同意。但法律明确规定,性同意需基于自愿,与婚姻状态无关。

法院强调,“订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违背意志即构成犯罪”。男方家属在网络上声称女方因房产加名和彩礼问题诬告,但经过法院查明:女方已退还10万元彩礼及戒指,且无婚史或骗婚行为。

彩礼退还,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要讲证据,女方已经退还彩礼,但是男方选择了拒收。男方家属想通过拒收,给女方安上骗婚诬告的帽子。

双方约定18.8万元彩礼,但法院指出彩礼的给付不构成性同意的条件。女方退还彩礼后男方仍拒绝领取,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对受害人施压,暴露了部分群体将彩礼视为“交易筹码”的扭曲观念。

男方家属多次强调“双方已订婚”,试图以传统婚恋民俗传统来合理化其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反映出对女性身体自主权的漠视。

此外,男方家属还以“处女膜未破裂”质疑强奸,法院指出医学共识明确处女膜状态与性行为无必然关联,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影响这么大,是因为“订婚”。本质上,还是司法程序与地方民俗的认知冲突,也是落后观念与进步文明的意识矛盾。

很多人狭隘而又偏执地认为,“订婚”就意味着男性随时可以对女性行使“性权利”,而“彩礼”就表示对方既然收了钱,不同意都不行。这也是该案被告抵死不认罪,被告家属坚持认为无罪的底层逻辑。

订婚,刻在了中国人的骨子里。订婚——从地方习俗上来讲,两个人基本上就等同于“预备夫妻”,就共同组建家庭一事达成了基本一致。但订婚,毕竟不等同于法定意义上的领证结婚。

打个比方,甲方和乙方就收购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甲方交了定金,就等着和乙方签合同了。但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甲方就跑到乙方公司里面搬东西,就属于故意侵权了。

婚姻不是交易,彩礼是地方陋俗,不应该提倡。但是无论是订婚还是彩礼,从来都不是男人对女人施暴的借口!

订婚,又称婚约,依照中国民间的习俗,通常青年男女在结婚之前应先举行订婚之仪式: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

订婚这一习俗,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六礼”之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基本上形成了传统婚俗的雏形。

在古代的农业社会中,婚姻通常作为家族之间整合资源的一种手段。订婚作为婚姻程序的正式确认,体现了宗族对婚姻的绝对控制权。男女青年婚姻不能自主,而是要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传统的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通过下聘礼的方式,来补偿女方家庭劳动力的丧失;而女方家庭则以嫁妆的形式,来换取女儿婚后的家庭地位。

聘礼与嫁妆不仅是经济补偿,更隐含产权交割意义。聘礼用来确保女方在夫家的物质基础,而嫁妆则作为女性私产,为其提供婚后经济自主权。

儒家伦理强调“男女有别”“婚姻合二姓之好”,订婚仪式需要通过公开的礼仪程序如交换庚帖、宴请乡邻等,来确立婚姻合法性。

公开订婚仪式,赋予了婚姻道德上的正当性,避免因为男女“私奔”而对家族名誉的造成损害。很多地区的“换帖”仪式,还需有族老的见证。

比如《白鹿原》小说中,黑娃与田小娥虽然大胆地在一起了,但在乡亲们看来却是有违道德的“苟合”。黑娃哀求白嘉轩允许他与田小娥进祠堂、拜祖宗,就是希望在道德上获得乡亲们对自己婚姻的认可。

古人封建保守,虽反对婚姻自由,但绝对知道廉耻。订婚仪式举行了,但在正式结婚典礼之前,家族禁止男女双方接触,男女“私奔”有辱家风都要被打断腿,更别说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了。

所谓“男女授受不亲”,封建礼教对男女交往设立了严格的界限。这种男女大防的风气直到民国时期提倡自由、民主的氛围下才有所改善。但保守的男女关系,还是持续到上世纪八十年代。

如今社会风气为之一新,在男女双方平等、尊重的前提下,男女交往变得更加自由与随意。开放的社会风气也为我们彻底打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享有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权利提供了基础。

然而自由与自主,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

道德不能约束你的,还有《民法典》和《刑法》来教你做人做事。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建议仔细读一读,抄几遍。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判决的积极意义在于,不仅是对个案的正义伸张,更是对传统性别观念的一次法治纠偏。

婚姻习俗需要与法律共识同步进化,尊重个体意志是文明社会的基石。

法院通过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驳回了“订婚即性许可”“彩礼绑架权利”等错误观念,重申了女性身体自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全文完,点亮一键三连,让更多人看到。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晓读夜话

晓读夜话

在阅读中见自己,见天地,见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