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货物、服务采购:
1.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招标失败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不成功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3.特殊需求: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工程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其他情况:
1.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特殊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邀请招标:
1.重点项目:国务院发改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改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
2.技术限制:技术复杂、具有特殊性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费用过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商务谈判:
1.特殊要求: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有指导性要求,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难以满足需要的;项目特殊、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难以满足需要的。
2.招标失败:公开招标二次不成功的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3.保密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紧急采购:当企业面临突发的生产需求、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采购物资或服务以维持正常运营,公开招标无法满足时间要求时,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独家供应或特殊技术要求:所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的技术要求、专利技术、版权、专有知识或独家代理权,只有特定的供应商能够提供,不适合进行公开招标。
供应商合作延续:与现有供应商合作良好,且对其产品或服务质量、价格、交付等方面满意,在合同续签或扩展时,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继续合作。
小规模采购:对于采购金额较小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可能成本过高、程序繁琐,不经济高效,此时可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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