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揭秘-合法息费上限应是4倍LPR

小黑侃财 18小时前 阅读数 119 #财经

近期收到很多关于网贷相关的私信,主要问题包括“网贷息费上限”、“网贷哪些费用可退”、“网贷维权渠道”、“网贷逾期如何处理”、“如何应对催收”、“延期还款是否靠谱”等,笔者统一进行解答,希望能够帮助更多的负债人上岸。

本文主要针对“网贷息费上限”展开讨论,不足之处请在评论区补充。

大部分网贷app页面显示的综合息费上限是24%或36%,其费用组成一般是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上平台变相收取的咨询费、管理费或担保费等,且这些平台均自称合规经营。24%和36%相差足足12个百分点,究竟哪个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呢?

根据借款合同出资主体不同,网贷可分为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两种。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放款主体为非金融机构;金融借贷是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放贷款的行为,放款主体为持牌金融机构。针对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监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均对其上限做出了规定,但实际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心意。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1号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而部分网贷平台不仅提供了担保服务,而且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与网贷平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关联方关系,明显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需明确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网贷出资主体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虽明确披露实际利率,但网贷平台以担保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借贷成本,deepseek给出的答案是“可能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合法的借款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按人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就是12.4%),超过一年期LPR4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拒绝支付,且禁止“砍头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版)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2020年】9号令)第51条规定,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

结合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网贷综合息费上限既不是24%也不是36%,而是一年期LPR的4倍(回顾上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此外,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网贷平台,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均存在违规操作。因此,网贷借款人可根据以上法条要求出资主体和网贷平台依法退回超出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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