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化妆品案件的降税实例

刑事律师梁栩境 2周前 (03-16) 阅读数 0 #推荐

走私化妆品案件的降税实例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一起走私化妆品案件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偷逃税款自150万元降低至不足50万元,原可能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的当事人,现可能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而被不起诉。案件的税款扣减主要依托于两个维度的辩护,一是针对化妆品案件的特性考虑消费税的适用情况,二是结合直邮类型走私案件的客观情况,利用其中无法还原货物规格的客观事实。现就案件相关情况及辩护观点进行介绍。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报关走私化妆品案件,当事人通过邮政快递的模式由他人以低报、伪报的手段,将含有透明质酸的化妆产品化整为零邮寄到不同地址,以蚂蚁搬家的形式获取货物。由于上游人员的归案,当事人亦被要求配合调查,随后因涉嫌走私而被刑事拘留。

案件起始,当事人虽系主动前往办案部门配合调查,但由于其认为自身并未参与到走私行为中,因此并未被认定属自首;而由于相关情况未充分交代,办案部门对于可能的从犯情节亦未提及。侦查阶段末段,当事人被认定涉案货值超400万元,偷逃税款约为150万元,通过办理类似化妆品案件的相关经验,本案的总和税率接近40%,可推断税款构成必然包括消费税。若以此最终定罪,可能被处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实际应在五年左右。

二、案件分析

本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在阅卷、分析并与当事人会见沟通后,笔者将本案的辩护划分为情节的争取以及税款扣减两部分。

在情节争取上,分为自首、从犯以及阶段性的取保候审三个目标。自首方面,当事人是自行前往办案部门配合调查,已经达成自动投案,只是由于并未如实供述,因此不认定自首,但通过后续明确认罪态度,一般情况下亦可认定自首情节;从犯方面,本案本质上属于包税型走私,对于并未提起犯意以及决策渠道的货主,一般都可以认定为从犯;取保候审方面,需先行排除原不能取保候审的原因,在基于情节的确认,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次尝试取保,或直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税款扣减方面较为复杂,具体可分为明确走私模式、考虑规格、适用税率三步。

本案的化妆品通过邮政渠道达成走私,而该渠道下实行人员一般以货物的具体价值为标准,按比例收取服务费或对保费。为了不超出快件的限值,每个包裹中可能存在四到五件商品,其中价值不一难以查明区分。

换言之对于单个包裹而言,通过对保或服务费倒推,只能得出大概的真实价值,而不能还原每件化妆品的单价,更不能通过单价倒推其每毫升(液体)、每克(固体)的单位价值。即本案化妆品的规格以及对应下的价值存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的规定,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规定,现行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为15%。结论:只有明确涉案化妆品的规格为10元/毫升以上,才能适用15%的税率。

三、辩护意见

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分别提出自首及从犯,经过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交流后,两项情节均被认定。由此当事人已经获得两项减轻情节,其量刑区间已降低至三年以下,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被取保候审。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对于一项刑事案件而言应是阶段性的成果,无论是当事人或是辩护律师均会积极进行争取,但在本案中笔者却与当事人达成共识,认为取保并非最好的最选择。

当事人与笔者共同认为:首先,考虑到当地近年走私案件的判决情况,即便在前面阶段被取保,并不当然最终会适用缓刑,当事人在看守所内亦看到不少取保后再被逮捕、实刑的情况,因此其表示相对于暂时无法自由,其更恐惧短暂有限度的自由,故提出希望能够终局性解决本案。其次,取保候审可能伴随相对高额的退税,而将来缓刑的确立亦需进行再次退税,考虑到当事人属从犯且家庭情况一般,若能够尽可能少退税,其愿意暂时不变更强制措施。最后,本案偷逃税款可能会降低,而税款降低将直接影响刑期判断及退税幅度,因此应在税款尘埃落定后,再进行后续辩护策略的选择。

随后笔者针对本案税款问题提出三项数字上的辩护意见:

一是针对本案走私货物的数量提出意见。邮政快件走私案件存在一定数量的退货情况,即因无法通关而将货物退回境外仓库,相关货物应予排除;二是货物的成交价格情况,通过对比相关电商平台的销售价格,结合走私行为下化妆品的售价应更低的客观情况,对案中部分成交价格认定不合理的提出扣减意见;三是基于化妆品消费税的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认为本案所有货物均无法反映其具体规格,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故应全部不认定为“高端化妆品”,按普通化妆品征收关税、增值税即可,排除消费税的适用。

四、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对偷逃税款进行重新计核以及一定的排除,现当事人涉案偷逃税款已降低至50万元以下。根据当地办案部门的相关裁判实例,偷逃税款不足50万元的走私案件具有一定的不起诉可能,结合当事人的两项减轻情节以及适当的退税,有望在第二阶段便终局性解决案件。

即便本案最终无法达到不诉的效果,但税款降低意味着刑期降低,当事人现已被逮捕较长的时间,若能够在认罪认罚后获取较低的刑期,达到“实报实销”的效果,亦是较为理想的结果。

本案的税款扣减本质上属于数字上的问题,即通过划分走私货物量、适用税率问题相结合,从行为特征角度出发进行扣减。除化妆品走私案外,其他快件渠道的案件亦能参照上述辩护思路对偷逃税款进行扣减,结合实例分析其他从宽情节,争取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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