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与货车尾部碰撞,致1死,泉州公布一起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工程报 7个月前 (08-27) 阅读数 690 #科技

近日,泉州市泉港区政府对泉港前黄“3·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

据报告显示:2024年3月27日16时38分,泉州商砼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贾某龙驾驶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于泉港区驿峰西路福建省财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路段时,与陈某平驾驶的闽C571YT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平死亡及两车受损,该事故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128.8037万元。

经调查认定,泉港前黄“3·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货车尾部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泉港前黄“3·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泉州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砼物流公司”,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HREL94,成立于2017年8月28日,营业期限至2042年5月24日,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洪山路191号国际工业设计园5号办公楼502A室,法定代表人黄某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2219614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4日。该公司现有营运货车156部,103名驾驶员。

2.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贾某龙,商砼物流公司员工,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

近三年来,贾某龙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闽C35270在泉港区共有2条交通违法记录。分别为2023年12月7日,在国道324线141公里200米处行驶时,驾驶时抽烟,不记分;2024年01月30日,在驿峰路与明德路行驶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记1分;每个记分年度均没有交通违法满分记录。除本事故外,贾某龙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2)陈某平,普通二轮摩托车(闽C571YT)驾驶员,1974年X月X日出生,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3.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泉州商砼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洪山路191号国际工业设计园XX号办公楼XXX室,品牌型号:星马牌,使用性质:货运。

(2)普通二轮摩托车(闽C571YT),机动车所有人:陈某平,中文品牌:三本牌,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在事故中损坏。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商砼物流公司法人黄某峰(公司总经理,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编号:A02202135563579)。公司设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办部,部长:林某喜(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编号:B01202235885195);专职安全员:阳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编号:B01202235876925)。

公司编制了驾驶员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聘用驾驶员管理制度、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规章制度52项。

调取相关台账,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按照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每月举行一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即1.5小时),贾某龙2月份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3月27日参加3月份安全教育培训时补2月份安全教育培训,总培训时长应不少于4课时(即3小时),而该公司培训记录显示贾某龙当天的培训时间为9:20-11:20,培训时间未达要求。

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差。2024年3月12日,商砼物流公司召开3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议补课,培训会照片上显示参训人员玩手机的、低头睡觉的、左顾右盼的,参训人员根本没有专心听课,且该公司提供的培训照片上存在较多各种不专心听课的情况。2024年3月27日上午,贾某龙在商砼物流公司参加3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下午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③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及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规定,普通货运业务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并逐月平均且足额提取。该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1062万元,应提取10.62万元作为2024年安全生产费用,每月提取8850元,经查该公司2024年1-4月份实际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合计7030元,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

④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不到位。一是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不力。该公司营运车辆闽C35651在2023年有10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其中有记分10次,2024年以来道路交通违法记录2次,有记分1次,2月26日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3月6日车辆卫星定位不在线。按照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规定,应将该车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但事实上未执行。二是超载现象较为严重。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该公司因车辆超载被处罚22次,均为超重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超载现象较为严重,受到执法部门每次扣3分罚款600元处理。三是交通违法信息监控不力。按照该公司《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规定,每月、每季度、每年对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统计处置和通报。对违反承载标准的,被查获一次的,单车禁止通行3天,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学习3天,并抄写“十个禁令”三遍;被查获二次的,单车禁止通行5天,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学习5天,并抄写“十个禁令”六遍;一年内被查获三次的,驾驶员列入运政系统“黑名单”,剔除出晋江市渣土车运输管理平台从业资格证备案,车辆报送渣土办清退出晋江市渣土车运输管理平台。对超速、疲劳驾驶、闯红灯、人为干扰或者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逃避监管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被查获一次的,单车禁止通行3天,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学习3天,并抄写“十个禁令”三遍;被查获二次的,单车禁止通行7天,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学习7天,并抄写“十个禁令”六遍;一年内被查获三次的,驾驶员列入运政系统“黑名单”,剔除出晋江市渣土车运输管理平台从业资格证备案。经查,该公司2023年11月—2024年3月安全生产教育会议记录上,只有2023年11月-2024年1月期间对交通违法车辆进行通报,通报违法违章数量比实际数量少,2023年3月-2024年3月的营运货车交通违法违章信息与实际对比错漏较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7日16时37分许,贾某龙驾驶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福建省财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门口倒车,因为门口处狭窄,货车尾部伸至驿峰西路机动车慢车道,陈某平驾驶闽C571YT普通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与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平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以下简称“泉港交警大队”)认定,贾某龙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泉港区驿峰西路福建省财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路段,道路线形:平直,路面材料:沥青,路面情况:完好,路表情况:干燥,双向八车道,六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均为3.5米,非机动车道宽均为4.5米,道路呈东西走向,路中施划单白虚线,路中和路两侧设有隔离绿化带。文中路左路右以山腰往涂岭方向定位。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

经查,近3年该路段500米范围内,没有发生亡人交通事故,对照《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128.8037万元,其中丧葬费51901元,死亡赔偿金1123060元,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医疗费4000元,抚养费107076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3月27日16时38分发生事故,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贾某龙于16时39分拨打120及车队负责人电话,车队负责人于16时40分拨打110报警,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贾某龙协助医院救护人员将伤者抬上救护车,然后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工作。

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于3月29日将事故情况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平台。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27日16时40分,泉港交警大队涂岭中队接到指挥中心电话后,立即组织出警,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16时50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伤者已被送至医院救治,民警迅速对肇事车辆驾驶员贾某龙进行控制,并组织开展现场安全防护、现场秩序维护、事故现场勘查、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初步询查等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泉港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及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调取的视频监控及伤者病情等事故相关情况移交给泉港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三)善后情况

1.死者陈某平于2024年4月1日在泉港区太白峰殡仪馆火化。

2.泉港交警大队、涂岭镇政府已组织协调死者家属与涉事企业进行理赔调解事宜。目前,调解协议已签,赔偿款130万元,其中商砼物流公司补偿12万元已到位,余下118万元由保险公司赔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前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是贾某龙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导致人员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依据闽万鸿司鉴〔2024〕毒鉴字第0674号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陈某平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依据闽方司鉴〔2024〕车检第0988号鉴定意见:闽C3527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及转向正常。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泉州商砼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不及时,导致贾某龙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过程中麻痹大意,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

2.摩托车车主陈某平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C571YT普通二轮摩托车违法上道。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主管部门

泉港交警大队

泉港交警大队对辖区无证驾驶、未检验机动车上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管控不到位。

(二)属地政府

前黄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平,男,闽C571YT摩托车驾驶员,泉港区涂岭镇溪西村村民,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违法上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贾某龙,男,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2023年11月15日入职商砼物流公司,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且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6日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案件已移送检察院。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肖某斌,前黄镇政府道安办工作人员,存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和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问题,建议由前黄镇政府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教育。

2.林某祥,泉港交警大队涂岭中队三级警长,事发当日值班民警,未能及时有效制止无证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建议由泉港交警大队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教育。

(四)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黄某峰,商砼物流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未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泉州商砼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晋江市交通运输局,未反馈对泉州商砼物流公司监管情况,建议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监管企业情况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信息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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