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出资后未能登记为公司股东,出资人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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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一、案件检索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8月,王某与李某协商成立公司销售荣威牌汽车。约定王某出资600万元,李某出资400万元,合计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设立奥力公司,并按照出资比例王某占60%股份,李某占40%股份,公司设立的手续全部由王某办理。2009年8月26日,李某将400万元出资款付清。同年9月3日,奥力公司经枣庄市工商局批准成立。

2009年9月2日,孙某将其中的390万元转入王某的账户,余款10万元孙某取现,作为其投资款转入奥力公司的专用投资账户。王某将上述390万元及筹集的其他款项共计990万元,分三笔分别于2009年9月1日、9月2日,作为其投资款转入奥力公司的专用投资账户。2009年9月2日,山东枣庄东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及验资事项说明,对王某、孙某向奥力公司的上述出资情况予以审验确认。

2009年9月1日,王某、孙某签署奥力公司章程。同年9月3日,其二人向工商部门递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当日,奥力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王某为执行董事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为公司监事。

2009年9月18日,王君为甲方,李某为乙方,双方签订《股权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奥力公司,其中王君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享有60%的股权,李某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享有40%的股权;双方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奥力公司加盖其公司印章向李某出具了《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李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其公司缴纳出资400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后李某发现奥力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奥力公司承担返还出资的责任。

(二)法院裁判要旨

案件争议焦点:奥力公司应否向李某返还出资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1.李某的400万元出资款经由王某、孙某的账户注入奥力公司的验资账户,奥力公司收取并最终占有了李某的出资款。该事实奥力公司于二审及再审中均予以认可,并且有奥力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王某与李某签署的《股权协议书》、《股东名册》及信用社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2.李某出资后,既未成为奥力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显名股东,也未能以隐名股东的身份享受股东权益。奥力公司历次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转让股权变更股东,李某均未能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李某的出资目的无法实现。

3.李某的出资权益受到损害,奥力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奥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办理奥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先,登记的股东为王某和孙某,之后才和李某商量出资一事。李某出资后,王某、孙某瞒着李某签署了公司章程,向工商部门递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将王某、孙某登记为股东。而奥力公司明知李某不是登记股东、王某与李某不存在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向李某出具虚假的《出资证明书》。奥力公司与王某的行为存在共同欺诈的故意,由此造成李德义权益受损,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奥力公司占有李某的出资款拒不返还,又不赋予李某股东身份,损害了李某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奥力公司继续占有李某的出资款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

二、股东出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第九十五条第六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三、律师说法

出资人实际出资未登记,没有享有股东权益,可以认定该出资人未成为公司股东,出资人的出资目的未能实现,可以要求返还出资款。确认是否享有公司股东权益,除了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事项,还应当结合在公司经营、利润分配、增减资金、投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上是否具有表决权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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