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变淫窝:23 万元非法获利背后的法律重锤

雾隐星河畔 2天前 阅读数 29 #推荐

近日,新疆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张某在健身房内设置卖淫场所,通过招募、管理多名女性卖淫,非法获利 23 万元,最终获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4 万元。该案中,刘某、李某因协助管理和资金流转,分别被判处两年和一年半有期徒刑;周某因提供场所容留卖淫,获刑一年。

法律严惩:罪名与量刑的精准适用法院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认定张某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规定,组织三人以上卖淫即构成犯罪,而 “情节严重” 需满足非法获利 100 万元以上等条件。本案中,张某虽未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但通过微信收款、分工管理等手段,其行为已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刘某、李某作为协助者,因直接参与场所管理和资金运作,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期分别为两年和一年半。周某提供固定场所并收取费用,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社会警示:隐蔽犯罪与全民共治该案暴露出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 健身房、微信支付等 “正常” 场景被扭曲为违法工具。法官提醒,组织卖淫犯罪常利用新型媒介扩大网络,危害更甚。对此,公众需增强法治意识,抵制黄赌毒行为,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司法机关将持续打击此类犯罪,通过严惩组织者、斩断资金链、清理窝点,铲除违法土壤。

(注:援引案例及法律条文均来自权威司法文件和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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