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被物业阻拦,江苏一物业公司被判配合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中国法院网 3天前 阅读数 93 #推荐

  业主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小区内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时遭到物业公司阻拦,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某物业公司是某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陈某是该小区业主,且拥有小区内一车位。2022年1月21日,陈某请供电局施工队在自有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阻拦施工。此后,陈某多次与某物业公司协商,但均被某物业公司以不符合消防规定等理由拒绝。陈某遂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在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是实现新能源汽车使用目的的不可或缺的设备,陈某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在自有车位上安装与所购汽车配套的充电设施系对车位的合理使用。至于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否符合用电条件、消防规定等问题,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判断。故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配合陈某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盐城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新能源汽车,符合我国“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充电设施是实现电动汽车使用目的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是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因此,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布局中,除了政府推动外,物业管理公司也应积极引导、支持小区业主建设充电桩等基础设施。本案中,陈某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在自有车位上安装与所购汽车配套的充电设施;某物业公司应当在业主安装充电设施时予以配合,不得任意拒绝、不得擅自私设“门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陈某在安装及使用充电桩的过程中应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措施,履行绝对的谨慎注意与安全管理维护义务,并且依法接受消防等部门的监管,以切实保障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建杰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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