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贷款要交密码?小心账户变成盗刷工具!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张某因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在朋友圈看到王某发布贷款广告,后经王某介绍,来到某商务服务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以及银行卡、U盾密码,之后满怀期待等贷款到账,但等来的却是公安局通知其银行卡涉嫌诈骗,张某被带走配合调查。此后,张某多次往返外地配合调查,他认为这一系列遭遇皆因王某和郭某擅自使用其身份信息、银行卡所致,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郭某赔偿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郭某明知他人利用张某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活动,二人为赚取佣金仍然将张某的银行卡、U盾邮寄他人使用,致张某涉案,应当予以赔偿。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甄别正规贷款机构的义务,需自担30%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张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明确属于受保护范畴,而王某、郭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这些信息犯罪,仍将张某资料提供他人使用,此行为已然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发布贷款广告、索要资料后交给郭某,郭某邮寄资料,二人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事件使张某牵涉其中,为配合调查多次奔波,产生精神焦虑,法院据此酌情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郭某连带支付张某律师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74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至关重要。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涵盖识别个人身份的关键内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公民自身也要提升防范意识,贷款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合法途径满足,面对各类看似诱人的贷款广告,要多番核实机构资质、业务合法性,谨慎提供个人信息,莫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切实守护自身信息安全与合法权益。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钟文娟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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