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洋酒案件的降税——以监管区域内走私为例
走私洋酒案件的降税——以监管区域内走私为例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2025年起多地均出现监管区域内的洋酒、红酒走私案件,涉案货值从几千万元到几亿不等。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显示,嫌疑人是将货物申报进自贸区以及监管区域后,再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伪报贸易性质将洋酒走私到境内。实际上上述模式在走私洋酒案件中一直存在,根据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及数据,洋酒类走私案大多以跨境电商以及一般贸易低报两种方式进行。
2023年,笔者曾经办理一起与最近的自贸区或监管区域所进行的洋酒走私案类似的案例。在该案的办理中担任报关公司负责人的辩护人,除了为其成功争取包括单位犯罪、从犯等情节外,还就案件的相关数额进行分析,划分成既遂、未遂以及不以犯罪论三部分。最终当事人在涉税千万的情况下,依然获得缓刑的处罚。现就该案的降税情况进行介绍。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跨境电商洋酒走私案。行为人购买境外洋酒后,将货物预报关进口到保税区内,随后组织相关人员,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洋酒伪报贸易性质为跨境电商(1210业务),大量走私洋酒。笔者当事人在案中为监管区域内具有申报资质的企业,主要负责区域、国内运输以及推送报关工作,因上游涉案走私而被立案调查。
当事人原被刑事拘留,后在37天不予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阅卷后发现,涉案偷逃税款总计约三千余万元,其中当事人需承担接近1000万元的款项。考虑到当事人尚未被认定任何从轻、减轻情节,且在案中同时承担物流、报关两项关键性工作,因此可能在将来面临被逮捕且最终处以实刑的可能。
二、案件分析
本案相关人员构成走私犯罪并无太大异议,对于当事人而言核心在于如何通过确立情节、降低税款,从而获得缓刑判决。
在情节方面,若以以往一般走私案件的思路看到,报关工作一般会被认为属案件的核心犯罪事实,参与其中的人员较大可能会被认为是主犯。然而由于案件是跨境电商走私,其核心行为应在更深的层次,即收集身份信息并伪报贸易模式的人员,当事人由于仅是在他人整理、提供的材料基础下进行报关,并未参与到任何伪造及修改的环节,因此一定程度上与核心事实脱离,具有认定为从犯的空间。
在数额方面,监管区域内的案件具有其特殊性,通过还原整个走私行为过程可发现对数额进行划分的空间。相关人员会先将境外洋酒报关进入保税区或自贸区内存放,根据行情以及交易对象,部分货物可能会进行区内交易或转区,在收集一定数量的身份信息后,便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上架、销售,拍下货物后安排推送及物流运输。从上述过程可知,洋酒在报关进入保税区后,其去向具有不确定性,通过跨境电商模式报关出区只是其中一项可能,实际上还存在区内交易以及转区等不涉税的商业行为。
从上可知针对偷逃税款问题本案实际上并非进行扣减,而是基于不同交易情况对数额进行归类、划分,对于区内交易及转区等不涉税部分应排除在犯罪认定之外,对于存放在监管区域内的洋酒应结合犯罪的着手时间认定为未遂,对于已经推送出区的部分,才应确定为既遂。
三、辩护意见
在被刑事拘留的37天内,基于当事人为单位负责人、需主持单位内业务,成功为其确认单位犯罪的认定并取保候审。进入审查起诉后,笔者先行将本案洋酒流转情况画图分析,并提交给办案人员;在图表中针对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关键环节进行梳理,认为包括三单制作、免税额度采集以及物流信息对接三方面均与当事人无关。通过划定核心犯罪环节与辅助性行为的方法,确定了当事人所起作用较小的客观事实,确立从犯情节。
在偷逃税款方面的辩护意见一共分为三部分:首先,应先排除区内交易以及转区的部分,共占总偷逃税款的5%;其次,划定本案刑法意义上的着手行为标志,即认为从三单开始制作,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起始;最后,以三单制作作为标准,占比为80%尚未制作三单的应认定为未遂,而已经出关的15%才能认定为既遂。
结合上述情况,由于本案为单位犯罪、当事人具有从犯情节,同时偷逃税款相当部分为未遂,应比照既遂进行从轻处罚,因此亦建议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缓刑的量刑建议。在多次沟通后,办案人员大体上认可辩护思路,唯独对于既遂、未遂的划分上存在争议,但同意缓刑的适用。
四、案件结果
审判阶段法院最终将犯罪着手的标志进行调整,认为应以申报进行监管区域作为行为起始,但同时亦认可了尚未出区的货物全部属于未遂的意见。最终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且无罚金,结合案件结果及单位罚金的情况,接受裁判决定不上诉。
本案案发于《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出台前后,办法中明确提到货物在监管区域内的流转等可能,由于相关规定在裁判作出时尚未生效,故不能作为辩护依据只能为裁判作出的参考。
近期发生的监管区域内的洋酒走私案与本案存在较多相似之处,除了本案提到的辩护观点外,基于跨境电商的模式特性,还应考虑应缴纳税款的扣减、真实消费者订单的排除等,相关观点均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偷逃税款,从而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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