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违规跨平台代发货 平台:罚!法院:支持

中国法院网 2天前 阅读数 35 #推荐

快递包裹也能“套娃”

商品内外包装印有两个不同平台

竟是网店跨平台无货源代发?

电商平台为网店

开出74000元违约单

网店却跑路了

……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电商平台,某公司系该平台内涉案店铺的经营者,小何为某公司在注销前的唯一股东。原告接到数十起消费者投诉,均反映在涉案店铺购买的商品系从其他电商平台发货,快递包裹中带有其他平台的Logo,商品质量、物流及售后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原告认为,涉案店铺借用其平台品牌“跨平台发货”,实施了欺诈消费者和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原告向某公司开出了5笔共计74000元违约单,但某公司未履行上述违约单确定的义务,也未向平台提供相反证据。后原告发现某公司已经注销,于是将某公司注销前的唯一股东小何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74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某公司之间订立了平台服务协议,某公司在原告平台登录并申请入驻、勾选确认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同意遵守协议及相关规则约束。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某公司在原告处开设店铺后,利用消费者对于平台在商品质量、物流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誉保证,多次以“非法无货源跨平台发货”的方式套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平台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此外,某公司多次不当使用消费者信息用于跨平台发货,违反了协议约定的“商家声明与保障”及附件的相关规定。

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违背了其与原告签署的协议约定和平台规则,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有权依据《平台在线服务协议》等平台规则对某公司进行违规处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综合考虑某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对原告平台经营秩序的影响,原告开出的违约金额不存在过高情形。另外,某公司的清算报告中载明“若有未尽债务,股东承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被告小何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偿还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小何向原告某电商平台支付违约金74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网络交易中,销售者、服务者对于倡导诚信道德、维护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交易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和协议对网络店铺进行管理,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保障。同时,网络店铺的经营者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本案肯定了电商平台依规治理经营者跨平台发货的行为,引导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诚信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法官简介

法官 袁建华

袁建华,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拥有20年从业及审判经验,多次荣立北京市法院个人三等功,多次被评为北京市法院优秀公务员,荣获北京市法院先进工作者、北京市政法系统“群众心目中的好党员”、北京市十佳调解速裁团队等称号。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张夏意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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