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不同意”是关键,女性权利乃本质!在“大同订婚强奸案”中,寻求最为大同的公约数
“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这一引发社会关注与争议的案件,虽在法律裁定的层面上落下了帷幕,但对此事的争议,互联网上的声音仍是不绝于耳。
持不同意见者中多持男性角度,他们如此认为:按照传统习俗,中国人的“定婚”,等于是婚姻及两性关系的实质性确定。
此时,发生两性关系,要有别于其他——此论等同于认为:“订婚”后发生的两性关系,应与“婚内关系”相提并论。
但事实上,持此论者似乎忘了,即使是婚内的两性关系,仍有“婚内强奸”之说,何况,这还并非事实法定婚姻下的“定婚”呢?
另外,对此持不同意见的男性还认为:这样的判例,或会为骗婚打开方便之门。
一旦骗婚的女性有了不如意,以此拿捏或要挟男方,那么,当下男性处于相对婚姻处境较难的问题,只会因此增大,则国家的生育大计,岂不要因此会更加困难?
但显然,这样的立论角度与根基,是站于“男性主义或男权主义”利益下的考量,却因此忽略了相较而言“弱势群体”的女性权利之维护!
于是,知名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女教授劳东燕对此评论道:
“……就婚内强奸的问题而言……我国刑事实务中对婚内强奸的处罚范围要窄得多,除了在离婚诉讼与分居期间发生的强制性行为,会按强奸罪来论处,正常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行为,被认为是可以阻却强奸罪的成立的”。
“……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性侵犯罪,号称要保护女性的性的自主权,但其实,只是套了一顶性自主权的帽子,内核保护的仍然是性贞洁”。
“……号称要保护女性作为个体的性的自主权,实际上却主要在保护性贞洁,其中充斥与弥漫的男性凝视,未免让人失望……不过就是想要维续男性的性支配地位……”
“……一种颇具影响的观点认为,只要存在订婚并收受彩礼,即便强制的性行为,也能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法院的判决存在疑问”。
“不难发现,按此种意见,彩礼实质上被视为女性的卖身钱与男性的嫖宿费,是作为换取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交易费用而存在”。
“这样的观念,由于将女性当作可予转让的财物,自然难以见容于现代的法律体系”。
“但凡知道要点体面,不以粗鄙与反文明为荣,就不可能在制度层面,认可与接纳前述的观念”。
“……订婚由于在法律上没什么实质意义,双方之间并未就此进入婚姻,仍只是男女朋友关系;故而,如果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强制性地与女方发生性行为,自然可以成立强奸罪”。
“……大清灭亡一百多年了,还在争论订婚后的强制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着实是魔幻得很”。
“……说到底,这不仅是观念的冲突,更是两种价值观之间的尖锐对立:究竟是按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承认女性是享有性自主权的独立主体,还是延续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将女性客体化而视为附属于男性的物品”。
……
从劳东燕教授的文章中,我们或不难发现,在“大同订婚强奸案”中,有两大必须厘清廓明的重要问题:
其一,性侵犯罪中的核心所在,是“不同意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对于性侵案件的勘定,有一个从所谓起初的“违背意志”之说,到如今公认的“不同意”为标准,这一认识与实践不断提升与进步的过程。
所谓“违背女性意志”,实质上,更多是从属于心理学的问题,这与法律的确定性、规范性表述——“不同意”,显然大有差距。
法学家罗翔对此曾讲过一个“小故事”:
说是有一名农妇,为报答救了其夫生命的医生,她提着一篮子鸡蛋作为报答。
但这位医生却是色胆两肋生,充满诱导性地说:“我岂缺一篮鸡蛋乎?何不来点实际的!”
农妇曰:“那我如何谢你?”
医生言:“寡人有疾:好色者也。”
农妇称:“我非随便之人,但也无它法,毕竟,你治好我夫之病;但就此一次,下不为例”。
……
在此故事中,医生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显然存在。而农妇是否同意了呢?也应该说,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这又将如何是好呢?——于是,就有了刑法实践中,用“不同意”代替“违背意志”为标准。
而据“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后,有关方面公布的案件细节来看,显然女方多次做出了“不同意”的表示。
所以,从法律实践的层面上看,此案最终判定为“强奸案”,也是铁板钉钉的事了。
也就是说,在强奸罪的认定中,女性对性行为的发生“是否同意”,才是判断问题实质的核心要素。
其二,劳东燕教授认为:在我们的社会上,特别是男性群体的角度看问题,彰显出男性主义或男权主义思维依然势力雄厚,此言并非没有道理。
早在上世纪的1984年,知名的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有这样一句震撼人心的话:
“人类社会中,一切两性之间的性行为,全都是强奸!”
何出此言呢?——因为,女性无法在本质上给予自主的同意,则一切所谓的同意,都不过是虚与委蛇罢了。
在人类久远的历史上,只有最初短暂的母系社会,或是女性处于两性关系的顶端,但此后,更为长久到当下的人类社会里,显然仍不同程度上是男权社会占统治地位。
因此,在一个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下,特别是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女性只不过是父权或夫权下的从属财产。
这样的女性,并无真正独立的人格权和社会地位,则贞操就会在很长久的人类史中,都被认为是高于生命权的概念——这也就是过往年代,女人为何会被纵容或操纵,因为贞操而赴死的原因。
所以,像劳东燕教授这样的女性视角,来看待强奸或婚内强奸的观点,就很容易得到理解与尊重了。
而在全世界的法律实践中,对于女性性权力上的尊重,也因此有脉络可寻。
比如,从最初的以贞操论生死,到尊重女性的对等之性权力;再到司法操作中,从“最大限度反抗标准”,进步到“合理反抗标准”。
还有女性在面对性侵犯时,从开始的“说不,即意味着不同意”之标准,再到“肯定性同意标准”的出现,以及二者合一的“复杂的合理同意标准”被确立,都彰显出对于女性权利保护的不断进步。
因此,对于“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的争议声音,能够得到不同的呈现,这并非坏事——但是,我们仍要在这些意见的众声喧哗中,找到这一问题的本质所在,找到最大的社会和法律的公约数。
这其中,显然“性不同意”问题,才是其中的关键所在;而同时,在一个男权主义思维仍然深厚的人类社会中,女性权利需要得到真正重视与尊重,显然才是这一问题的终极本质!
诚如罗翔所言:“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有的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原创评论:瑜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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