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且超速致1死1伤!曲靖市师宗县11•28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近日,师宗县政府公布《师宗漾月“11•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显示,2024年11月28日20时43分许,在曲靖市师宗县捏泸线K0+10M(捏龙村路口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停放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经调查认定,师宗漾月“11·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师宗漾月“11•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罗平县泰亚物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罗平县泰亚物流有限公司,系肇事云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永。
(二)车辆基本情况
1.云D93**7号为“东风牌DFH3310**2” 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罗平县泰亚物流有限公司。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载1人。
2.云D1U**8号为“起亚牌YQZ6443T**5” 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张*英,使用性质:私用。核定载人数5人,肇事时载2人。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倪*嵩,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肇事时驾驶云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此事故中受伤。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4]毒检字第2794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倪*嵩血样编号为0200022871的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46.48mg/100ml(乙醇/血)。
阮*德,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肇事时驾驶云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停于道路上。经呼气式酒精监测仪检测结果单显示,未发现饮酒行为。
2.死者及受伤人员情况
金*林,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肇事时乘坐于云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上,在此事故中死亡(颅脑损伤)。
倪*嵩,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在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8日,倪*嵩驾驶云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师宗县城方向向雄壁方向行驶,于20时43分许行驶至曲靖市师宗县捏泸线K0+10M(捏龙村路口处)时与阮*德驾驶停于道路上的云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肇事,造成倪*嵩受伤、乘坐于云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人员金*林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倪*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阮*德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后部防护装置不合格、反光标识不合格)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云D93**7重型自卸货车肇事时车货总质量93440kg,超限运输62440kg,超限运输率为201.42%。
2、罗平县泰亚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自身的职责不清,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和规定不清楚;调查时未提供2024年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会议记录只简单记录标题,且整张记录表为复印件或扫描件,时间后补,会议内容多处重复。阮*德通过软件进行的学习教育,全部由其子阮成代替完成。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师宗漾月“11·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倪*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审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相关车辆的处理建议
云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建议由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经营者进行处罚。
(三)对相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罗平县泰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问题,建议由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报请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指定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信息来源:师宗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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