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欺诈又有违约,撤销或解除如何选择?
【原创】文/汐溟
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发现对方既有欺诈行为,又有违约情形,应撤销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如何选择?
本文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形下,首先选择解除较为妥当。如此选择的原因主要在于欺诈的证明标准远高于解除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于欺诈事实的举证应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高证明标准增加了原告的举证难度,降低了其被支持的概率,故应慎重选择,当同时具备欺诈行为和违约情形时,优先选择解除。
但是,如果违约行为达不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或者违约行为在未来有可能采取继续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根本违约情形有可能消失,而对方欺诈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证据又充分、确凿的,该情形下,如果直接行使解除权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可以优先选择撤销合同。
如果不考虑诉讼成本,从安全性角度考虑,如果撤销和解除都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而且二者的风险较为均衡,那么优先选择撤销则较为稳妥。因为撤销即便不被支持,此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还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优先选择解除合同,当事人已认可合同效力,除非撤销事由在诉讼发生后知悉,否则另行提起撤销之诉被支持的概率很低。
如果撤销的理由和证据充分,而对方构成严重违约,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存有争议,该情形下,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诉讼期间,如严重违约发展到根本违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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