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协调推进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
本报讯 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传承历史文脉,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3月21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市将依托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协调推进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工作,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文物应当“有效利用”,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其中,新增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了推动文物有效利用的基本原则。
同时,明确了文物利用中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第三十五条修改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进一步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今年的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提升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考古研究水平”。
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文物系统将坚决贯彻落实“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保护第一构建文物与旅游互动体系,坚决解放思想以改革创新精神突破体制机制束缚。“法无禁止即可为”,坚持法治意识,做太原文旅体制改革的“开路人”,尊重文旅融合市场规律,属于市场范畴的全部交由市场,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旅融合相生共荣,推动我市文旅支柱性产业和民生幸福工程实现高质量发展。(李俊华)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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