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万元买个 “安全距离”?当行走成为“风险行为”,我们失去了什么?

古今纵横 1周前 (05-09) 阅读数 5 #推荐

2025年5月3日清晨,青岛李沧区一条普通人行道上,62岁的刘女士在接打电话时突然180度转身,与后方1.2米处正常行走的王先生迎面相撞。这一耗时仅0.8秒的动作,最终以法院调解王先生赔偿7万元告终。

监控录像里,刘女士转身前未观察后方的细节清晰可见,却因“行人安全距离”这一司法新概念,让原本责任明确的事故演变为全网热议的公共事件。当“走路需保持安全距离”从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领域,被类推适用于行人之间,人们突然发现:日常行走竟可能成为需要“计算风险”的法律命题。

事件解构:从“碰撞事故”到“司法实验”的异化

监控显示刘女士转身前无任何预兆,手机通话内容也未涉及紧急事项,属于典型的“非必要突然折返”。

法院认定1.2米间距不足“应对突发情况”,但现行法律对行人安全距离无明确标准,1.5米的“参考值”源自法官对机动车车距的类比。

尽管刘女士的主动转身被认定为事故主因(70%-80%责任),但王先生因“未预判风险”承担30%赔偿责任,相当于其14个月的月薪收入。

主审法官在调解书中提出:“行人在公共空间活动时,应负有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行为对他人造成意外损害。”这一表述被法律界视为对《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的扩张解释。法律仅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未赋予行人“预判他人突发行为并保持安全距离”的普遍义务。

这种将交通事故处理逻辑移植到行人领域的做法,被学者批评为“用机动车的归责思维,切割人际互动的基本自由”。

争议核心:当法律遭遇“生活常识”的拷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指出,类推在民法中仅限于“无明确规定时参照最相类似条款”,但机动车与行人在速度、危险性上存在本质差异,强行类比可能导致“谬误推理”。机动车时速可达60公里,而行人步速仅4-6公里,前者的安全距离是“物理避险需求”,后者则是“社会协作空间”,二者不可等同。

本案中“合理安全距离”的1.5米标准缺乏科学依据,仅凭法官主观判断。若此类裁量成为先例,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混乱——早高峰地铁的拥挤环境中,乘客是否需为“未保持距离”导致的碰撞担责?广场舞群体是否需与行人预留“法律安全区”?

案件曝光后,某调研机构对10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82%的受访者表示“会刻意与陌生人保持更远距离”,65%的老年人担心“正常活动可能引发纠纷”;社区调解组织接到的“行走纠纷”咨询量激增300%,多地出现“行走记录仪”销量暴涨的现象;更深远的影响在于人际协作的瓦解:当行走需要计算“法律安全距离”,当帮助他人可能面临责任追溯,公共场所的“陌生人社会”将退化为“原子化生存”。

司法实践的“两难困境”:公平vs效率的失衡?

法院在调解中强调“兼顾双方利益”,认为刘女士作为伤者属于“相对弱势方”。这种“结果导向”的调解思维,本质上是将“实质公平”凌驾于“程序正义”之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立指出:“法律保护弱者的前提,是弱者本身无重大过错。若因年龄、伤残等因素过度倾斜,将助长‘受伤即有理’的投机心理,反而破坏公平原则。”

王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事故发生后他曾申请调取完整监控、申请责任鉴定,但因流程繁琐、耗时漫长,最终被迫接受调解:“打官司可能要耗1-2年,期间还要承受心理压力,7万元对我来说是‘破财消灾’。

”这种“怕麻烦”的普遍心态,让司法调解异化为“责任转嫁工具”,实质是用守法者的妥协,掩盖法律程序的低效。

国际视角:公共空间中的“注意义务”如何界定?

对比境外司法实践,可发现本案争议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典规定“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仅对‘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担责”,轻微疏忽不构成侵权。

2019年东京地方法院曾判决一起行人碰撞案,认定“突然变向者承担90%责任”,正常行走方无责,理由是“行人无预判他人突发行为的普遍义务”。美国侵权法采用“风险合理预见”原则,若一方行为超出社会通常预期(如突然转身、急停),需对由此引发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全球主要司法体系均以“行为过错”为核心归责标准,而非单纯以“损害结果”或“距离远近”判定责任。青岛案的争议,本质是对“过错责任”的偏离,将“注意义务”无限扩大至普通人无法预见的范围。

深层反思:当法律试图“规划”人际互动

本案暴露的,是现代社会治理中一个根本性难题:如何在高度复杂的城市空间里,用法律界定人际协作的边界?人类学家项飙曾指出,城市的魅力在于“陌生人之间的即兴协作”。

人行道上的行走、商场里的擦肩,本质是无数个体通过“默契配合”形成的动态平衡。法律若试图用“安全距离”“责任比例”将这种默契量化,无异于用直尺丈量流水——既破坏了人际互动的自然性,也让法律陷入“管得越多,漏洞越多”的困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符合社会共识。当“走路需赔7万元”的判决引发全网惊诧,反映的正是司法逻辑与生活常识的断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的通知》明确要求:“裁判结果要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本案中,法院若能结合“突然转身者应负主要注意义务”的常识,而非机械类比机动车规则,或许能避免争议升级。

结语

青岛“转身碰撞案”的意义,早已超越个案本身。它警示我们:当法律过度介入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当司法判决背离公众对公平的基本认知,损害的将是整个社会的行为预期——我们不再知道如何“安全地”行走、交谈、帮助他人,甚至连最基本的转身都要担心“法律风险”。

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划分毫米级的责任边界,而是守护人与人之间的合理信任。或许,我们需要的不是更精密的“安全距离计算法”,而是让司法回归常识:让过错者承担应有的责任,让无辜者无需为他人的失误买单。

唯有如此,当我们在街头与陌生人擦肩而过时,才能重拾那份久违的安全感——那是城市文明最基本的底色,也是法律理应守护的人性之光。

你如何看待“行人安全距离”的司法界定?当法律与生活常识冲突时,应该优先保护个体自由还是社会秩序?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也请转发给关心公共事务的朋友,一起参与这场关乎每个人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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