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想把财产给孩子,却又怕财产被私吞?教科书级别的案例来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赵某与丁某离婚时约定,赵某支付丁小某(二人之子)70万元生活费,并明确该款项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购房首付款,且房产需登记丁小某的姓名及份额。然而,丁某再婚后竟将房产登记至其与现任配偶汪某名下。法院最终判决丁某、汪某共同返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一直以来,很多人都将父母支配未成年子女的钱视为天经地义,实际上并非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人,擅自将本应属于丁小某的83.8万元购房款用于登记自己与现任配偶共有房产,显然违背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更构成对未成年人财产的非法侵占。
法院的判决明确两点:其一,父母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二,监护人若滥用权利损害子女利益,需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实践中,离婚双方常约定将共有房产登记至子女名下,但是如果约定不清晰很容易被钻空子,比如说:协议仅笼统约定“房产归子女”,未明确产权份额、登记时间及违约责任,易引发争议。本案中,协议明确款项用途及房产登记的份额等,这为法院认定侵权提供关键依据。因此,如果想要在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给孩子筑起一道财产的安全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明确财产属性及用途。区分“赠与子女”与“抚养费”,避免混同。本案中,70万元被定性为“生活费”,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这笔钱的购房用途,因此,法院仍认定其属于丁小某个人财产。
2.设定履约保障。在约定时,可约定违约方支付高额违约金,或由未直接抚养方保留房产代持权,直至子女成年后过户。
3.建立财产专用账户。为子女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约定财产转入后非经双方同意不得转出,留存资金流水备查。大额支出需双方书面确认,避免监护人擅自处分。
该案件判决体现了法院正加大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父母离婚、再婚都不应损害子女权益。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希望大家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务必以法律思维厘清权责,以细致条款防范风险,切实可行地维护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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