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有什么效力?

韩洪律师 3周前 (04-23) 阅读数 11 #推荐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有什么效力?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以物抵债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它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的作用,通常是指当事人约定以特定物代原金钱债务的履行。

以物抵债协议有的订立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有的订立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本文阐述订立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订的立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特别是在债务发生时要求订立以物抵债协议,以确保其债务得以清偿,自然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债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抵债财产将以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归债权人所有,则会导致对债务人的明显不公平,引发系统性商业道德风险。因此,对于订立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特抵债协议,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

民法典没有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解释》,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对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在确定原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把其效力限缩和固定在担保债务履行的范围内。

如果民事主体虚构债权债务标的或者原债权债务关系无效,以物抵债协议自然应当归于无效。

如果民事主体约定债务人到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则该约定无效,但是,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依约或依法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以实现债权。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抵债物财产权利是否已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如果已经转移,则该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该债权人只能和其他债权人就该价款按比例受偿。

综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仅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效力,如果抵债物已通过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方式转移到债权人名下,则该以物抵债协议可以对相应债权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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