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 四川南充,男子与朋友喝了3两半酒后,又独自赶往另一朋友即将开业的烤鱼店,此时朋友正与他人聚餐,他再次加入饭局,又喝了1两半。饭局结束,烤鱼店老板出门去买烟,将醉酒的男子独自放在店中,半个小时才回来。等他再见到男子,他已意识模糊,躺在呕吐物中,老板立刻叫了120将其送进医院。不幸的是,男子救治7天后因多器官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悲痛欲绝,随后将参加两场酒局的所有同饮者,就连烤鱼店的服务员都没落下,一并告上法庭,索赔54万。法院判决出乎预料!
马某某人缘不错,朋友甚多,应酬也是接连不断,他更是流连在各大酒局中,乐此不疲。
2025年10月21日,马某某先是和几名朋友聚餐,席间喝下3两半52度高度自酿酒。
第一场饭局结束后,他转头又独自匆匆赶往一家未开业的烤鱼店,加入了店主范某等人的酒局。
在第二场饭局里,马某某又接着喝了1两半桑葚酒。
其实两场酒下来已喝下半斤高度酒,马某某已醉酒,可他酒局未散时,仍夸夸其谈,十分兴奋,并未饮醉酒而失态。
饭局结束后,其他朋友已逐一散去,马某某仍坐在那里不走,还天南海北的阔砍。
烤鱼店老板范某一摸兜里没烟了,便将马某某独自留在店内,自己出门去买烟。
不知他啥想法,明知马某某已醉酒,他却在外停留半个多小时才回来,或许想着,马某一人无趣就会自动离开吧!
可等范某返回店里,瞬间慌了神,他发现马某某已意识完全模糊,整个人已躺在呕吐物中处于昏迷状态。
他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全力进行抢救。
可惜为时已晚,马某某送医后持续昏迷,经过7天全力救治,最终因为饮酒过量引发多器官衰竭,不幸离世。
好好的人突然离世,家属悲痛欲绝,根本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在他们看来,所有一起喝酒的人、店里的工作人员,全都没尽到提醒和照顾的义务,是大家的疏忽才酿成悲剧。
于是家属一怒之下,把两场饭局所有参与者、店员、店主全部告上法庭,索要54万余元赔偿。
一审审理时,双方情绪都十分激动。
家属坚持所有人都该担责,认为大家明知喝酒伤身却不劝阻。
而店主和同饮人员纷纷喊冤,觉得喝酒是个人自愿行为,出事不该由旁人买单。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场聚餐人员喝完之后已经分开,对第二场喝酒完全不知情,这批人不存在过错。
第二场饭局其他同桌人员,不存在劝酒、灌酒行为,饭局结束正常离开,没可归责的过错,因此不需要赔偿。
店员没参与劝酒,也不负有额外看护义务,同样予以免责 。
死者马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大量喝酒会危及身体,连续参加两场酒局大量饮酒,自身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烤鱼店老板范某,兼具饭局参与者+经营场所经营者双重身份。
他明知马某某已醉酒,却外出买烟,将醉酒之人独自留置店内长达半小时,没看护,没联系家属,未尽到经营场所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不作为过错。
虽后续发现异常后拨打120急救,但前期疏忽已造成风险,应当承担相应比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马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伤身还接连酗酒,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自己承担90%责任。
范某明知男子已经醉酒,却擅自将其独自留置,未尽经营者的安全照料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10%责任,赔偿10.8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对其他人的索赔。
判决下达后,家属和店主都不服气,双双提起上诉。家属觉得责任划分太轻,其他人不该免责。
范某则委屈辩解,自己未劝酒、事后也积极救人,不该承担赔偿。
二审法院再次核查全部细节,认为一审判决合情合理,并无不妥,驳回双方诉求。
信源:现代快报 20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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