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后上个厕所,人没了!人社局:不算工伤!这合理吗?
大家好,今天要聊的这个事儿,说实话,看完心里堵得慌。不是因为案情多复杂,而是因为它离我们每一个上班族都太近了。
深圳,39岁的程序员邢志(化名),两个孩子的父亲。2026年4月23日早上,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去公司上班。8点56分,他打卡进了公司大楼。9点,他问了保安一句“2楼卫生间在哪”,然后走了进去。这一进去,就再也没能出来。直到11点28分,同事发现他时,他已经失去意识,躺坐在马桶上。12点50分,医生确认死亡,猝死。
一个正值壮年的男人,在公司厕所里就这么没了。
更让家属崩溃的还在后头。公司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等来的是一纸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的理由很直接:虽然他打卡了,但他没去11楼的工位,没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里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也就是说,因为他进了厕所,没进工位,所以不算在工作岗位上出的事。
这话听着,是不是觉得哪里不对?咱们今天就从法律和情理上掰扯掰扯,上厕所到底算不算“工作”的一部分?
法律上的“工作岗位”,不是只有那张办公桌
人社局的决定,从字面上看,似乎有道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突发疾病死亡)需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他们的核心逻辑是:工作岗位 = 你的工位 = 11楼。你在2楼厕所,没在“岗”。
但是,法律真就是这么死板的吗?
大错特错!
咱们来看看司法实践是怎么说的。同样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法院在判案时,早就对“工作岗位”作出了更符合人情的解释。
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劳动者上班期间解决内急,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试问,哪个人上班能不上厕所?把厕所排除在工作岗位之外,等于逼着员工憋出病来,这既不符合《劳动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也不符合《宪法》 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精神。
实际上,全国已经有很多判例支持这一观点。比如有厨师在上班炒菜期间上厕所猝死,法院就认定这属于视同工伤,因为“上厕所”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甚至有的法院明确指出,不应机械理解“工作岗位”,宿舍作为工作环境的延伸,都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为什么人社局会“机械”执法?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有判例,为什么人社局还这么认定?
因为程序上,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公司或家属)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厕所”属于“工作岗位”的延伸,或者经办人过于刻板,就容易被拒。但这不代表法院会支持这个决定。
现在,邢志的妻子刘念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她说,家里还有两个孩子,一个每天要接送上学。这个家,顶梁柱倒了,如果连工伤待遇都拿不到,天就真的塌了。
深度解读:别让“程序正确”凉了人心
作为律师,我必须说,人社局的决定虽然有“法规依据”,但缺少“法律温度”。
打卡进公司,意味着进入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范围。9点整询问厕所位置,说明他正在为开始工作做准备,且已经进入工作状态前的合理生理需求阶段。如果打卡进公司大门还不算进入工作岗位,那难道要员工憋着先去工位签个到再冲去厕所才算吗?这简直是黑色幽默。
法律不能鼓励这种背离基本人情的解释。
如果最终复议或诉讼失败,这会成为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只要没坐在工位上,在公司任何角落出事,公司都不负责? 那保安在巡逻路上猝死呢?保洁在楼道打扫时突发心梗呢?
写在最后
邢志的妻子说,事发当天早上,邢志就觉得身体不舒服,但还是坚持去上班了。成年人的世界,哪有容易二字。 他拼了命想保住工作,保住这个家,结果却被一张冰冷的决定书拒之门外。
我希望深圳市相关部门能在行政复议中审慎审查,结合“如厕属于生理必需,是工作岗位合理延伸”的司法共识,撤销这份不合理的决定。工亡认定,关乎一个破碎家庭未来的基本保障,不该被机械的条文卡死。
最后提醒各位打工人,工作再忙,也要注意身体。如果身体不适,千万不要硬撑,及时就医,留好病假记录。真到了维权那一步,这些都是证据。
愿逝者安息,愿生者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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