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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一名男子饲养的犬只咬伤邻居,伤情达到狂犬病三级暴露,邻居起诉索赔。男子拒

湖南衡阳一名男子饲养的犬只咬伤邻居,伤情达到狂犬病三级暴露,邻居起诉索赔。男子拒绝赔偿,庭审中提出抗辩:事发时是未成年女儿牵犬遛狗致人受伤,应当由女儿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无需担责。针对该争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中,陈某把责任推给未成年女儿后,法庭需要弄清的并不是犬绳当时握在谁手里,而是谁饲养犬只、谁决定让孩子牵犬外出、谁应当保证公共区域安全。

类似争议早有明确裁判。2024 年 2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一案发生于 2021 年 8 月。

斯某让 7 岁的儿子欧某牵一只黑色腊肠犬外出,犬只在小区大门东侧抓伤不满 1 岁的洪某某左脚。

报警后,公安机关查明,当地规定要求犬只外出由成年人牵领,并注意避让儿童。斯某把犬只交给只有 7 岁的欧某控制,孩子面对犬只突然靠近婴儿时,缺少足够力量和处置能力。

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涉事犬只。洪某某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家属因医疗费、交通费协商未果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斯某既是饲养人,也是管理人,最终判令斯某赔偿 3092 元。这个裁判说明,责任不会因为犬绳交给孩子便自动免除。

衡阳法院系统还公布过另一件容易被忽视的纠纷。2022 年 6 月,8 岁的小乐在祁东县一处小区玩耍,陈某饲养的宠物犬未拴牵引绳,突然追赶小乐。

犬只没有咬到小乐,小乐在躲避时摔倒,右侧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住院 30 天。2022 年 8 月 19 日,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75 日。犬主人陈某以没有碰到孩子为由,只愿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没有只看犬只是否接触身体,而是审查追赶行为、受惊反应和受伤结果之间的联系。小乐没有挑逗、投打犬只,陈某外出遛狗却没有牵绳,未尽到管理义务。

法院据此认定犬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犬只造成的伤害不只包括咬伤和抓伤,突然追赶、吠叫或者蹿跳,使行人受到惊吓并摔伤,同样可能形成侵权责任。

这两件案件也解释了衡阳地下车库里的争议。犬只伤人不只看有没有直接撕咬,也不只看现场牵犬人是不是未成年人。

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共同通行区域,车辆和立柱容易影响视线,犬只脱离控制后可能咬人,也可能让行人受惊摔倒。

衡阳市 2021 年公布的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犬只登记,携犬外出使用 2 米以内犬绳,并佩戴犬牌、嘴套,还应注意避让老人、孕妇和儿童。

谭某当天进入地下车库准备驾车外出,没有逗弄或者驱赶犬只。陈某饲养的犬只没有拴绳,突然咬伤谭某左小腿。

医院按狂犬病三级暴露进行处理,谭某接受伤口清创、全程疫苗接种、消炎和复查,医疗费共计 4329.77 元。

国家疾控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3 年印发的处置规范明确,贯穿皮肤的咬伤属于三级暴露,应及时处理伤口、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由此可见,谭某接受清创和全程接种并非随意增加治疗项目,而是为了降低感染风险采取的必要措施。

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陈某仍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赔付。进入诉讼后,法院查明涉事犬只实际饲养人为陈某,犬只没有依法办理养犬登记,事发时又脱离牵引。谭某正常通行,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未成年女儿牵犬的说法,既不能改变陈某的饲养人身份,也不能免除家长对未成年人和犬只的管理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谭某各项损失 5409.77 元。

信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