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记者从银川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银川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于近日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新规明确在职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自愿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为公积金“不断档”提供了政策依据。
记者了解到,新规将职工缴存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通道打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期间,与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个人灵活缴存账户转移至单位缴存账户,转移并户以后原个人缴存账户自动注销。且两个账户缴存时间连续不中断的,可视为正常连续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期间如有购房、偿还住房贷款、无房租房等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与在职职工一致。灵活缴存人自愿停缴的,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凭身份证可随时一次性全额提取账户存储余额并销户。
新规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短、缴费基数低等特点,明确了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在购买住房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需求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进一步提升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